再保险合同合同有哪些特点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2-14 13:16浏览量:1434
(一)再稳妥合同是稳妥人与稳妥人之间签定的合同,一方为再稳妥分出人,另一方为再稳妥接受人。再稳妥分出人是依据再稳妥合同,有责任向再稳妥接受人付出必定保费,一起有权力就其由原稳妥合同所引起的赔付本钱及其他相关费用从再稳妥接受人取得补偿的稳妥人;再稳妥接受人是依据再稳妥合同,有权力向再稳妥分出人收取必定保费,一起有责任对再稳妥分出人由原稳妥合同所引起的赔付本钱及其他相关费用进行补偿的稳妥人。
(二)再稳妥合同是补偿性合同。不管原稳妥合同是寿险合同还对错寿险合同,再稳妥合同的标的都是再稳妥分出人所承当的稳妥职责。再稳妥合同不具有直接对原稳妥合同标的进行补偿或给付的性质,而是以补偿再稳妥分出人对原稳妥合同所承当的稳妥职责为意图,即关于原稳妥合同标的发作稳妥事端所发生的丢失,先由再稳妥分出人全额进行补偿或给付,再将应由再稳妥接受人承当的部分摊回,由再稳妥接受人向再稳妥分出人进行补偿。
(三)再稳妥合同独立于原稳妥合同,这首要体现在再稳妥合同与原稳妥合同在法令上没有任何继承联系。一方面,再稳妥合同的再稳妥接受人与原稳妥合同的投保人和稳妥受益人之间不发作任何法令或事务联系,再稳妥合同的再稳妥接受人无权向原稳妥合同的投保人收取保费,原稳妥合同的稳妥受益人无权直接向再稳妥合同的再稳妥接受人提出索赔要求;另一方面,原稳妥合同的稳妥人(再稳妥合同的再稳妥分出人)也不得以再稳妥接受人不对其实行补偿责任为托言而回绝、削减或推迟实行其对稳妥受益人的补偿或给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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