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
补偿稳妥货品在运送过程中因自然灾祸和意外事端所形成的经济丢失,加强对货品运送的安全防损作业,促进企业的经济核算,特举行国内货品运送稳妥。
第二条 但凡全民所有制企业或集体所有制企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人民公社以及公民个人,都可以依照本条款的规则,将其运送过程中的货品向本公司投保国内货品运送稳妥。
第二章 稳妥职责
第三条 稳妥货品在运送过程中因为下列原因形成的丢失,本公司负补偿职责:
一、因火灾、爆破、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震、地陷、崖崩所形成的丢失。
二、因运送工具发作火灾、爆破、磕碰所形成的丢失,以及因运送工具在危险中发作卸载所形成的丢失或付出的合理费用。
三、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发作意外事端所形成的丢失。
四、使用船只运送时因船只停滞、触礁、倾覆、淹没或遭到码头崩塌所形成的丢失,以及依照国家法则或一般常规应分摊的共同海损费用和救助费用。
五、使用火车、轿车、大车、板车运送时,因车辆倾覆、越轨、地道崩塌或人力、畜力的失足所形成的丢失。
六、使用飞机运送时,因飞机倾覆、掉落、失踪以及遭受恶劣气候或其他危险事端发作扔掉行为所形成的丢失。
七、在发作上述灾祸或事端时,遭受偷盗或在缤纷中形成的流失。
第四条 在发作稳妥职责规模内的灾祸或事端时,因施救或维护稳妥货品开销的合理费用,本公司亦负补偿职责。
第五条 稳妥职责自稳妥货品脱离起运地址的库房或贮存场所时收效,至抵达目的地收货人的库房或贮存场所时停止。假如未抵达收货人的库房或贮存场所,则其最长职责有效期以稳妥货品在卸离最终运送工具的十天为限。
第三章 在外职责
第六条 稳妥货品在运送过程中因为下列原因形成的丢失,本公司不负补偿职责:
一、战役或军事行动。
二、直接因为货品的自然损耗,市价下跌,本质上的缺点,以及因运送推迟所形成的丢失或费用。
三、被稳妥人的成心行为或过错。
四、其他不属于稳妥职责规模的丢失。
第七条 非经本公司赞同并特别约好,稳妥货品直接因为破碎渗漏、偷盗、提货不着、短量、串味所形成的丢失,本公司不负补偿职责。
第四章 被稳妥人责任
第八条 被稳妥人应当在本公司签出稳妥单的一起,依照本公司费率规章的规则,一次缴清敷衍的稳妥费。有特别约好者可分期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