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条件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8-21 14:41浏览量:1287
优先购买权怎么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条件是什么呢?这是困扰我们的一些问题,为了给你回答相关的疑问,听讼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的法令知识,供您阅览,期望能够协助到您。
房子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条件是什么
(一)前提条件
租借人出卖租借房子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则,“租借人出卖租借房子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告诉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定见(试行)》榜首百一十八条规则:“租借人出卖租借房子,应提早三个月告诉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租借人未按此规则出卖房子的,承租人能够恳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子买卖无效。”由此可见,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前提条件是租借人出卖该租借房子。在此对“出卖”应理解为租借人已决议出卖租借房子,并有清晰的出卖条件(包含价格、付款方法等)。在日常日子中带有赠与性质的出卖不宜作为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条件,因为此刻的出卖更多的是考虑到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特别人身信任联系,故于此景象承租人不得建议行使优先购买权。此外,假如租借人只想将房子出卖给其家庭成员或其近亲属的,承租人亦不得行使优先购买权,因为家庭成员及近亲属之间的房子买卖具有稠密的人身颜色,乃至带有必定的民间传统(如祖上留下的院子)。关于租借人向承租人实行告诉责任的方法和内容,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无明文规则,可是为遵循维护承租人的立法意图,在解说上应理解为:租借人应采纳专门的、单个的和书面告诉的方法进行,不宜运用宣布阐明或许粘贴布告等奉告方法。至于告诉的内容,应当包含租借人与第三人达到的详细买卖条件,以便承租人决议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二)本质条件
承租人“同等条件”购买承租人只要在“同等条件”下才干行使优先购买权。这儿的“同等条件”应指承租人购买该租借房子的条件与租借人决议的出卖条件或其与第三人经商量达到的出卖条件相同。但在司法实践中应怎么详细判别“同等条件”,我国法令对此并无明文规则。小编以为,对优先购买权胶葛中的“同等条件”的内容宜作如下界定:榜首,一般情况下,价款、付出方法和期限应相同;第二,存在以下特殊情况视为具有同等条件:(1)当租借人与第三人所缔结的房子买卖合同中有承租人不能实行的从给付责任时,若承租人可用价金代替该从给付的,视为同等条件。但无此从给付,租借人与第三人的买卖合同亦能建立的,对此从给付的约好承租人可不予考虑,仍视为已具有同等条件。(2)当租借人欲转让给第三人的标的物大于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标的物时,假如租借人欲转让标的物是可分物,则一般情况下承租人仅能以其租借部分与租借人缔结房子买卖合同;假如欲转让的标的物为不可分物,而且对该不可分物切割出售,会使承租人在购买其租借部分显着不能充分发挥房子功效的,则承租人有权要求扩展优先购买权标的物及于不可分物的悉数而与承租人缔结买卖合同。(3)租借人与第三人缔结的房子买卖合同中,约好了第三人可延期付款,因为触及付款人的信誉问题,因此答应第三人延期付款的条件承租人无法具有。可是,假如承租人就延期付款供给了相应的担保,足以保证租借人债权时,应以为承租人能够延期付款,并具有了与第三人相同的条件。
(三)方法条件
承租人作出清晰意思表明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应以必定的方法进行,不然,租借人无法知道承租人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我国法令对此问题没有清晰规则。别的,当房子租借人实行了告诉责任后又改变出卖条件时,负有从头告诉的责任,由承租人再次作出是否优先购买的清晰意思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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