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恳求二审法院改判原审判定书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之判定,支撑上诉人在原审民事申述状提出的“判令被告
补偿原告误工费等经济丢失约15173元并向原告赔礼道歉及承当诉讼费1652元建议和恳求”。
上诉人以为,上诉人在原审申述中建议的误工费等经济丢失15173元都是合理、合法的,有发票佐证。这些费用是因被上诉人的违约行形成的,是上诉人实践和直接的丢失,应当给予活跃补偿,而原审法院却避之不谈。
关于被上诉人损害上诉人房子租借
使用权的侵权行为已在判定书中写的很清楚。咱们知道,房子租借第一季度时刻从2004年12月22日至2005年3月22日,上诉人准时交纳了第一季度房子租借费用,在第一季度还没有到期的情况下,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施行了侵权行为,并形成了严峻的侵权结果,致使上诉人花费巨大的额外开支。诚如判定书所查验的:3月4日,佰家房地产公司的工作人员更换了租借房子的门锁。3月10日,佰家房地产公司的工作人员将租借房子的电卡回收。3月12日,佰家房地产公司的工作人员用胶水将黄开堂租借房子的门锁封堵。4月10日,佰家房地产公司派人到黄开堂租借的房子撬门。
能够看出,判定书所查验的由被上诉人行使的一系列暴力行为从上诉人入住第一个季度就现已开端,连续时刻之长,手法之残暴,行为之恶劣,动作之频频,在淫威面前,任何手无寸铁的遵法公民都是不敢抵挡的。作为一个公民,在暴力面前,在得不到公力救助的情况下,为维护自己的人身安全,被逼脱离自己租借的房子,其他花钱去住其他当地,都是能够了解的。莫非这些费用不应当由侵权人给予补偿吗!并且,上诉人一切的开支,都是有名意图,一切的开支都是合理的,而原审法院只确定上诉人的开锁费380元。关于其他的费用,例如:误工费7200;
交通费1212元;电话通讯费1900元;打字复印费370元;住宿费686元;餐费905元;洗澡费675元;购买蜡烛费45元;搬家和其他费用1800元等费用都没有确定。原审法院对这些费用不给予确定是没有道理的。
四、本上诉状是上诉人黄开堂对被上诉人北京佰家房地产生意有限公司民事侵权的指控,而被上诉方对上诉人的人身损伤案将另案申述。在此,上诉人也有必要对被上诉方的内情给予提醒。
现实如下:
1、北京市建委2004年查办15家被暴光的
房产中介,其间佰家公司在其间;
2、佰家公司是顾客协会网站投诉最多的中介公司之一;
3、《新京报》2005年4月26日a12版披露了北京市丰台区黄女士投诉佰家公司的文章。当天,佰家公司原员工高丹也揭发了佰家公司诈骗顾客的内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