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程序(试行)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6-03 07:21浏览量:1351

第一条 本程序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批转的《关于企业股份制试点工作若干问题的定见》(粤府<1992>27号文)拟定。
第二条 本程序适用于在广东省境内(不包括广州、深圳市属企业)以建议方法建立或以征集方法建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实收股本为公司的注册资金。内部公司注册资金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大众公司注册资金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一千万元。
第四条 建立公司由建议人提交股份制试点请求报告,省属企业经其主管部门(市以下企业经市政府)赞同后,一式十五份报省企业股份制试点联审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联审办,设在省体改委)。赞同后,即可建立准备组织进行准备。
国营企业改组或以部分什物财物入股的,凭省联审办的赞同文件向同级国有财物管理部门请求处理财物评价立项;非国营企业改组或部分什物财物入股的,凭省联审办的赞同文件向其产权单位请求处理财物评价立项。
第五条 公司准备组织须提交下列文件、证件,经其主管部门赞同,一式十五份送省企业股份制试点联审小组(以下简称省联审小组)审阅,由省政府赞同:
一、公司建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公司章程(草案);
三、募股说明书或认股说明书;
四、建议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建议人的资信证明;
六、政府有关部门赞同建设项目的文件。
第六条 请求报告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建议人的称号和居处;
二、建立公司的原由;
三、拟建立公司的称号;
四、建议人的生产运营概略、资信情况和出资才能;
五、老企业改组前一年的运营成绩及财物负债情况;
六、公司的股份总额及股权构成;
七、公司股本的根本投向。
第七条 公司建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建议人的称号和居处;
二、建议人的生产运营概略、资信情况和出资才能;
三、老企业改组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认证的原企业财物负债情况和赢利情况;
四、公司运营范围、方法和近期发展规划;
五、公司出资预算及资金来源;
六、公司盈余及股息或盈利猜测。
第八条 公司章程(草案)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称号和居处;
二、开办主旨、运营范围、运营方法;
三、建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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