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怎么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7-02 07:45浏览量:2905

[案情]
1993年王某被X县国库代理组织接收为国库代理员,分配到该县某乡国库代理处,作业地址设在中国农业银行X县支行下设的乡营业所(以下简称支行营业所),王某的薪酬是由X县财务局拨到X县人民银行,由人行代发。1994年王某与中国农业银行X县支行(以下简称X县支行)签定了一份劳作合同书,合同签定后,两边均未按银行内部规则处理人事相关手续。2005年7月X县国库代理组织吊销,2006年7月X县财务局与国库代理员(包含王某)达到一次性给予补偿金每人5000元的协议。2008年,王某将X县支行诉至X县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裁定委),要求支行康复王某的作业或给予经济补偿,交纳“三金”(即:医疗保险金、赋闲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并承当裁定费用。X县裁定委以王某在X县支行作业,且签定了劳作合同书为理由,作出裁决书,支撑了王某的恳求。X县支行以为王某持有的合同书未收效,以王某不存在劳作联系为由,恳求法院确定裁定委作出的裁决书现实差错,驳回王某的裁定恳求。
[不合]
在本案审理中,王某与X县支行是否存在劳作联系,存在两种不同的观念:一、1.王某在X县支行任代理员,已构成现实上的劳作联系,薪酬详细由谁发放,与王某无关;2.王某与X县支行签定有劳作合同书,X县支行未按规则、准则处理王某的入编手续,差错不在王某。综上,确定王某与X县支行存在劳作联系,王某的裁定恳求应予支撑。二、1.王某是X县国库代理组织的国库代理员,其责任和X县支行的作业内容无关。X县支行即不是用工单位,也不是用人单位;王某与X县支行构成不了现实上的劳作联系;2.王某与X县支行所签定的劳作合同书不是依法签定的,合同未收效,对两边不具有法令约束力,综上,王某与X县支行不存在劳作联系。王某的裁定恳求不予支撑。
[分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念,理由如下:
本案争论的焦点是王某与X县支行是否存在劳作联系。
一、首要要弄清楚乡(镇)国库代理处的性质与责任,以及王某的作业联系。国库代理处的性质是:乡(镇)级国库为国家金库县支库树立在各乡(镇)的代理处,是乡(镇)级当地国库。乡(镇)级国库代理处(以下简称代理处)的事务作业,由上级国库实施直接领导;代理处的作业直接对上级国库担任。代理处应定时向上级陈述作业情况;上级国库可以对代理处直接安置检查作业。代理处的责任是:1.处理国家预算收入的收纳,区分和留解;2.处理国家预算开销的开支;3.向上级国库和同级财务机关反映预算执行情况等。因乡(镇)财务是国家一级财务,有必要树立相应的国库组织,派王某任国库代理员,仅仅作业地址设在X县支行乡(镇)营业所。其作业性质和支行营业所的作业性质存在严重差异,故王某与X县支行不存在劳作联系。
二、承认王某与X县支行是否存在现实上的劳作联系,有必要一起具有下列景象:1.用人单位和劳作者契合法令、法规规则的主体资历;2.用人单位依法拟定各项劳作规章准则适用于劳作者,劳作者受用人单位的劳作管理,从事用人单位组织的有酬劳的劳作;3.劳作者供给的劳作是用人单位事务的组成部分。王某均不契合上述第二和第三项条件,故王某与X县支行不存在现实上的劳作联系。
三、从劳作合同的效能看,有必要掌握劳作合同的收效条件,首要劳作合同主体是否合格;其次劳作合同内容是否合法。X县支行不是法人,不具有接收员工的资历,其主管单位也未授权;再者中国农业银行明文规则应按下发的招工方案、招工条件进行选用,各行无权自行招录。综上,王某与支行签定的劳作合同书,因支行作为接收单位主体不合格,其行为违背总行的规则,是违法招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的规则,王某与支行签定的劳作合同不是依法签定的,未收效,对两边不具有约束力,故不存在劳作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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