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认定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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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4月21日国家工商行政处理总局工商标字〔2009〕81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商标战略的实施,标准著名商标的确定作业,促进著名商标确定作业进一步准则化、标准化、程序化、法治化,实在维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健全知识产权维护系统,优化立异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展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法令》、《著名商标确定和维护规矩》和《国家工商行政处理总局首要职责内设组织和人员编制规矩》,拟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中的著名商标确定是指商标局、商标评定委员会按照《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法令》、《著名商标确定和维护规矩》、《商标评定规矩》以及国家工商行政处理总局《各司(厅、局、室)首要职责内设组织和人员编制规矩》的有关规矩确定著名商标。
第三条著名商标确定作业的意图是加大商标权维护力度,引导企业实施商标战略,运用自主商标,丰厚商标内在,注重商标知识产权立异和维护,进步商标知名度,构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世界竞争力较强的优势企业,促进企业和经济社会展开,推进立异型国家建设。
第四条商标局、商标评定委员会应严厉、精确、依法展开著名商标确定作业,正确引导言论宣扬,促进著名商标确定和维护准则的健康展开,支撑协助企业合理实施商标战略。
商标局应辅导各地工商行政处理部门在著名商标确定请求作业中严厉把关,保证请求资料内容实在、精确。
第五条商标局、商标评定委员会树立著名商标确定委员会,其成员包含商标局、商标评定委员会的局长、主任、副局长、副主任、巡视员、副巡视员,局长、主任为主任委员。
第六条商标局、商标评定委员会承办处依本细则进行著名商标确定请求资料的受理、收拾和查看作业;商标局局长作业会、商标评定委员会委务会依本细则进行著名商标确定中的审定作业;著名商标确定委员会依本细则进行著名商标确定中的复审作业;国家工商行政处理总局局长作业会对著名商标确定委员会拟确定的著名商标予以核审。
第二章著名商标确定请求的查看、审定
第一节著名商标确定应考虑的要素、
依据资料
第七条确定著名商标应当依据《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矩,考虑下列各项要素,但并不以该商标有必要满意下列悉数要素为条件:
(一)相关大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运用的持续时刻;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扬作业的持续时刻、程度和地舆规模;
(四)该商标作为著名商标受维护的记载;
(五)该商标著名的其他要素。
第八条确定著名商标应当依据《著名商标确定和维护规矩》第三条的规矩,查看下列证明商标著名的依据资料:
(一)证明相关大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资料;
(二)证明该商标运用持续时刻的有关资料,包含该商标运用、注册的前史和规模的有关资料;
(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扬作业的持续时刻、程度和地舆规模的有关资料,包含广告宣扬和促销活动的方法、地域规模、宣扬媒体的品种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资料;
(四)证明该商标作为著名商标受维护记载的有关资料,包含该商标曾在我国或许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著名商标受维护的有关资料;
(五)证明该商标著名的其他依据资料,包含运用该商标的首要产品近三年的产值、出售量、出售收入、利税、出售区域等有关资料。
第二节商标处理程序中的查看
第九条对经省级工商行政处理机关依《著名商标确定和维护规矩》上报的著名商标确定请求的案子资料及证明商标著名的依据资料,商标局实施收文和办文分隔准则,由商标局综合处担任收文,有关承办处担任资料收拾,树立挂号簿挂号。
对在商标处理中提出的著名商标确定请求,请求人提交弥补依据资料的,有关承办处在相关请求提交商标局局长作业会之前可将弥补资料内容归入请求资料予以收拾。
第十条承办处能够就商标的显著性和著名程度等技能性问题寻求有关处室或有关部门的定见。
承办处以为确有必要时,能够向当地工商行政处理部门了解有关状况。
第十一条关于在商标处理中提出的著名商标确定请求,由承办处处长掌管举行处务会评论并提出开始定见。处务会的参与人员不得少于全处人员的三分之二。会议应做记载。
第十二条经处务会评论,构成契合著名商标条件或不契合著名商标条件的开始定见,由处长报分担副局长。分担副局长提交商标局局长作业会评论。
第三节商标贰言程序中的查看
第十三条关于在商标贰言(含世界注册程序中的商标贰言)程序中提出的著名商标确定请求,按照《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法令》和《著名商标确定和维护规矩》的规矩,准则上依据商标贰言的请求时刻次序进行审理。
第十四条承办人员对著名商标的证明资料进行收拾,经合议组评论后报处务会评论。承办处的处长掌管举行处务会议,处务会的参与人员不得少于全处人员的三分之二。会议应做记载。
第十五条经处务会评论,构成依据资料足够且该贰言案子确需依《商标法》第十三条裁决的定见或依据不足、该贰言案子不需要依《商标法》第十三条裁决的定见,由处长报分担副局长。分担副局长提交商标局局长作业会评论。
第四节商标贰言复审、商标争议程序中
的查看
第十六条对在商标贰言复审、商标争议程序中提出的著名商标确定请求,商标评定委员会按照《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法令》、《著名商标确定和维护规矩》和《商标评定规矩》的规矩进行审理。
第十七条商标评定委员会对触及著名商标确定的案子应由案子承办处组成合议组进行审理。
合议组由商标评定人员三人以上的奇数组成,案子承办处处长有必要担任合议组成员。合议组审理触及著名商标确定的案子,实施少数服从多数的准则。
第十八条合议组经审理以为根本契合著名商标条件的,由处长报分担副主任。分担副主任经研讨以为根本契合著名商标条件的,报经主任赞同后,提交商标评定委员会委务会评论。
第十九条主任赞同将触及著名商标确定案子提交委务会评论的,案子承办人应当及时将相关资料送交综合处。综合处应当在委务会举行三天之前,将相关资料复印并送交参与委务会的人员。
第五节审定
第二十条商标局评论著名商标确定案子的局长作业会由局长、副局长、巡视员、副巡视员组成,承办处处长列席。
第二十一条商标评定委员会评论著名商标确定案子的委务会由主任、巡视员、副主任、副巡视员、遍地处长组成。
第二十二条商标局局长作业会就商标局分担副局长提交的定见进行研讨审定,以为契合著名商标条件的提出拟确定的定见;以为不契合著名商标条件的,退回承办处按有关程序处理。其间,关于商标贰言程序中提出的著名商标确定请求,商标局局长作业会以为依据不足或该贰言案子不需要依《商标法》第十三条裁决的,承办处按一般的贰言案子处理;关于商标处理程序中提出的著名商标确定请求,商标局局长作业会以为不契合著名商标条件的,承办处按照公函处理程序发文退回请求,并将请求资料同时退回。
商标评定委员会委务会就分担副主任提交的定见进行研讨审定,以为契合著名商标条件的提出拟确定的定见;以为不契合著名商标条件的,退回承办处按有关程序处理。商标评定委员会委务会的参与人员不得少于应到人员的三分之二。
商标局局长作业会或商标评定委员会委务会构成定见后,及时报著名商标确定委员会研讨。
第三章复审与核审
第二十三条著名商标确定委员会按照《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法令》、《著名商标确定和维护规矩》和《商标评定规矩》的规矩对商标局、商标评定委员会提交的著名商标审定定见进行研讨复审,并及时将经复审拟确定的著名商标,报总局局长作业会议核审。经复审拟退回的,退回商标局或商标评定委员会按照有关程序处理。
著名商标确定委员会举行上述复审会议时,参与人员不得少于应到人员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四条依据总局的核审定见,商标局、商标评定委员会应当按照各自的公函处理程序作出批复或裁决,并及时向社会发布确定的著名商标。
第二十五条商标局和商标评定委员会在作出商标贰言裁决、商标贰言复审裁决、商标争议裁决后,应将有关著名商标确定的资料与商标贰言、商标贰言复审、商标争议案子资料同时归档。
商标局在商标处理程序中作出有关确定著名商标的批复后,应将该有关资料立卷归档。著名商标确定的资料应一案一卷,保存期限为三年。
第二十六条关于商标处理程序中提出的著名商标确定请求,在复审、核审程序中以为不契合著名商标条件的,一概作退回处理,由总局分担副局长核审。依据总局领导的核审定见,商标局按照公函处理程序发文退回请求,并将请求资料同时退回。
第四章监督与法律职责
第二十七条商标局局长作业会、商标评定委员会委务会研讨著名商标确守时,中央纪委、监察部驻国家工商行政处理总局纪检组、监察局派员进行监督。
著名商标确定委员会举行复审会议时,中央纪委、监察部驻国家工商行政处理总局纪检组、监察局派员监督,中华商标协会派代表列席会议。
第二十八条商标局、商标评定委员会应将著名商标的确定作业列为廉政危险点,树立健全监督查看准则,加强危险点处理。
第二十九条著名商标确定查看期间,任何单位、个人均可向商标局、商标评定委员会反映状况,提出定见。著名商标权力建议者、好坏关系人及其代理人就相关著名商标确定请求的来访,由商标局综合处或商标评定委员会综合处招待。商标局综合处或商标评定委员会综合处应及时将反映的状况书面反应有关承办处。
第三十条从事著名商标确定作业的人员要严厉遵守作业纪律,不得走漏著名商标确定作业中的保密事项和按照相关要求不该揭露的状况。
第三十一条著名商标确定作业以及从事确定作业的人员要严厉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矩,要严厉遵守《商标法》、《工商行政处理部门商标注册、处理和评定作业守则》等有关规矩。
关于违法、违纪行为,要按照有关规矩,追查相关当事人的职责。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由国家工商行政处理总局担任解说。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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