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政治权利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6-24 02:55浏览量:1052
相关法条:
第五十四条 掠夺政治权力是掠夺下列权力: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辞、出书、聚会、结社、游行、示威自在的权力;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力;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力。
第五十五条 掠夺政治权力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则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控制附加掠夺政治权力的,掠夺政治权力的期限与控制的期限持平,一起履行。
第五十六条 关于损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掠夺政治权力;关于成心杀人、强奸、放火、爆破、投毒、掠夺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够附加掠夺政治权力。
独立适用掠夺政治权力的,按照本法分则的规则。
第五十七条 关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掠夺政治权力终身。
在死刑延期履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许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分,应当把附加掠夺政治权力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五十八条 附加掠夺政治权力的刑期,从徒刑、拘役履行结束之日或许从假释之日起核算;掠夺政治权力的效能当然施用于主刑履行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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