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中的赔偿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8-07 08:21浏览量:714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 2007年第5期刘映春(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北京100089)
一、从事例引出问题
在一个地下室转租合同中,当次承租人某运营中心长假归来,发现房子内有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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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厘米
深的
积水,屋内寄存的货品被水浸泡,建议货品丢失26万余元。在诉讼中,榜首被告是房子的一切
人、房子的出租人,一起也是物业办理单位某物业公司。原告建议:某物业公司没有实行房子的
补葺职责,房子厕所冲水设备规划不合理,冲水阀门质量不合格,应当承当补偿职责。第二被告
是转租人李某,原告建议转租人作为转租合同的出租人,应当承当补偿职责。第三被告是某中介
公司,原告建议,中介公司介绍的原告与第二被告之间的转租合同,没有尽到检查职责,应当承
担相应的职责。一审法院作出判定:该地下室厕所的改造存在缺点,虽不能确认是被告某物业
公司改造的厕所,但物业公司亦不能证明其确已尽到物业办理人合理的补葺办理职责,其应对
房子实际运用人因厕所漏水形成的经济丢失承当3万元的补偿职责:被告转租人李某违背与某
物业公司的租借合同私行转租,而且超越原租借期限转租,对某物业公司构成违约。因无权转
租,这以后因该地下室厕所漏水,形成次承租人在运用期间其库存物品被浸泡。遭受经济丢失。李
某作为房子出租人应当承当5万元的补偿职责:原告某运营中心违背物业公司的办理规则运用
租借物,放假日问没有留人值勤,其对所受丢失有不行推脱的职责;第三被告某中介公司,与本
案的当事人系居间合同联系,转租合同现已签定。并已交纳了佣钱。两边之间权利职责联系现已
实行结束。中介公司不承当补偿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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