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公民收养子女挂号方法》中关于中国公民收养的要求。
第四条 收养联系当事人应当亲身到收养挂号机关处理建立收养联系的挂号手续。
夫妻一起收养子女的,应当一起到收养挂号机关处理挂号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身前往的,应当书面托付另一方处理挂号手续,托付书应当通过村民委员会或许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许通过公证。
第五条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挂号机关提交
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资料:
(一) 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 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许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自己
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育教育被收养人的才能等状况的证明;
(三) 县级以上医疗安排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以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查找不到生爸爸妈妈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常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分出具的收养人生育状况证明;其间收养非社会福利安排抚育的查找不到生爸爸妈妈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资料:
(一) 收养人常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分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二) 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收养继子女的,能够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许生母成婚的证明;
相关收养的法律法规:
《收养法》
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能够被收养:
(一)损失爸爸妈妈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爸爸妈妈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爸爸妈妈有特别困难无力抚育的子女。
第五条 下列公民、安排能够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安排;
(三)有特别困难无力抚育子女的生爸爸妈妈。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一起具有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育教育被收养人的才能;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以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