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判决书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6-19 00:23浏览量:504
在实践中,咱们都知道,火灾是无情的,咱们国家每年都发作许多例火灾事故。而火灾带来了许多产业上的危害,由于火灾的原因,也产生了许多的胶葛问题。那么接下来,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一些这方面的内容和各位朋友一起来了解了解关于火灾产业危害补偿胶葛判定书。
火灾产业危害补偿胶葛判定书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定书
(2012)合民一终字第0059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女,1971年6月30日出世,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巢湖市大商场开发有限公司f1幢第445-458号门面,身份证号码342601197106300046。
托付署理人:刘某东,安徽天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商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
法定代表人:孙xx,该公司董事长。
托付署理人:罗远水,安徽蒋平听讼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某某因产业危害补偿胶葛一案,不服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2011)巢法民一初字第831号民事判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现已审理完结。
李某某原审诉称:李某某系巢湖市大商场开发有限公司运营户,2010年9月11日2时09分,李某某运营场所发作火灾,李某某职工及时施救,但消防柜、消防栓无法正常运用,几十分钟后,巢湖大商场开发有限公司才派人到现场。正由于巢湖市大商场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在第一时刻发现火情及时施救,巢湖市大商场开发有限公司方消防器材无法正常运用,导致李某某丢失巨大。要求巢湖市大商场开发有限公司补偿李某某火灾丢失181612.8元(302688元×60%),偿还李某某火灾补偿付款15000元(17850元×60%),本案诉讼费由巢湖市大商场开发有限公司承当。
巢湖市大商场开发有限公司原审辩称:李某某门面发作火灾是由于其电气线路毛病所造成的。发作火灾时,我公司保安张家保第一时刻发现并报警,同其他保安帮忙消防队救火,已尽到了相应的职责。李某某要求我公司补偿其丢失无现实及法令根据,恳求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恳求。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某系巢湖市大商场开发区有限公司内巢湖市龙宇装修总会运营户。其门面坐落巢湖市大商场开发有限公司f1栋第448—449,452,458等十间门面。2010年9月11日2时09分李某某运营场所发作火灾,正巡查到此的巢湖市大商场开发有限公司保安张家保发现火情后,及时报警(有报警电话为据,时刻为2点10分)。消防人员参与后,李某某职工及巢湖市大商场开发有限公司保安帮忙消防队员,及时熄灭了火灾。公安消防部分于火灾现场拍照的相片明晰显现,火灾现场邻近的消防设施是完善的,并能运用。原巢湖市居巢区公安消防大队火灾事故确定书确定;灾祸成由于龙宇不锈钢装修总汇458号门面作业室内电气线路发作毛病,引起周边可燃物焚烧,火和烟经过龙宇不锈钢的外墙广告牌进行延伸,导致火灾丢失扩展李某某方的丢失经居巢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为302688元,李某某支付了受灾丢失的川海家私城25000元,李某某的其他丢失未能举例证明。
原审法院以为;李某某与巢湖市大商场开发有限公司是根据商品房生意联系而建立的商场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联系,巢湖市大商场开发有限公司在大商场有职责为各运营户供给优秀的服务。李某某运营的门面内部发作火灾,其原因经确定为电气线路毛病。李某某对此火灾引发的丢失应负直接职责。李某某以为巢湖市大商场开发有限公司的消防器材无法运用而导致火灾丢失扩展但未能举证证明,应当不予采信。巢湖市大商场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商场管理者及时发现火情并报警施救,已尽到相应职责。故不应对该次火灾丢失承当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定:驳回李某某的诉讼恳求。
李某某上诉称:首要发现火情的是我的职工而不是被上诉人的作业职工,假如被上诉人的作业职工正常巡查,早就应当发现火情。其次,我的职工及街坊出来救火时,被上诉人装备的消防器材不齐备,闸口打不开,没有水枪带,这有上诉人向法庭提交的现场相片作证。第三,被上诉人从未就消防安全,消防设施进行过有用的宣扬、查看。被上诉人未尽到消防安全职责,扩展了我的火灾丢失,依法应补偿我的丢失。恳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撑我的诉讼恳求。
巢湖市大商场开发有限公司二审辩称:李某某的上诉理由依法不能建立,恳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于原审判定确定而为两边当事人无异议的现实,本院予以承认。
本院以为:当事人有职责供给根据证明自己诉讼建议所根据的现实,否则应依法承当举证不能的法令结果。李某某建议首要发现火情的是其职工而不是被上诉人的职工,对此剖析以为,根据巢湖市居巢公安消防大队的119火灾接处警单以及询问笔录能够确定,此次火灾报警人员的手机号码为13093457596,该手机号码与巢湖大商场开发有限公司的保安张家保的手机号码相一致,因而李某某的这一建议与现实不符,本院不予确定。
关于李某某建议的巢湖大商场开发有限公司消防器材不齐备、不能正常运用的上诉理由,对此剖析以为,李某某的作业职工在原审中尽管出庭陈说火灾现场的消防器材不能正常运用,但根据消防部分于事发当天早上拍照的现场相片,能够看出现场运用了消防水带救活,并且消防部分的火灾事故确定书也未确定巢湖市大商场开发有限公司消防器材不完善,不能正常运用,因而,李某某的这一建议亦无有用根据印证。
关于李某某建议的巢湖大商场开发有限公司未尽到消防安全的宣扬、查看职责的上诉理由,对此剖析以为,李某某未供给有用根据证明这一现实,并且本起火灾事故的发作原因是李某某作业室内的电气线路毛病,李某某作为龙字装修总会的业主,理应对其作业室内的电气设备的消防安全尽到相应的留意职责,综上,原判确定现实清楚,适用法令正确,李某某的上诉恳求没有现实根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撑,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子受理费6100元,由上诉人李某某担负。
本判定为终审判定。
审判长 叶玉军
署理审判员 王养俊
署理审判员 张文超
二〇一二年 四 月 六日
书 记员 葛 畅
在现实生活中的的实际状况是比较复杂的,所以需求咱们详细是剖析。假如您状况比较复杂,本网站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令咨询。

听讼法律咨询公众号

律师回复不错过

听讼法律咨询小程序

随时随地咨询

我是律师

 

联系客服 9:00-18:00

027-85881208

听讼律助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鄂ICP备18021267号-4 鄂公网安备4201850200340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鄂B2-20210603)

Powered by 听讼网 Copyright © 武汉听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65号三期光谷创意大厦2501-2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