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未约定试用期怎么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9-12 18:51浏览量:640
一般来讲,在签定劳作合同时,两边都会约好一个试用期,在试用期往后即可成为正式职工,但有时也会呈现未约好试用期的现象。那么,您是否知道劳作合同未约好试用期应该怎样处理呢?接下来,就由听讼网小编就为您收拾相关的常识,供您阅览,期望可以对您有所协助。 
劳作合同未约好试用期怎样处理
根据《劳作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则:“劳作合同可以约好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越六个月”。可以约好试用期并不是有必要约好试用期,没有约好试用期契合法令规则。没有约好试用期的,用人单位不得对劳作者实施试用期。  
未约好合同期限的处理  
仅约好试用期未约好合同期的,有的地方性法规已清晰规则劳作合同确认方法。如《上海市劳作合同法令》第13条规则:“劳作合同当事人仅约好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作合同期限。”没有有清晰法规规则的,可依原劳作部《关于实施劳作合同准则若干问题的告诉》第3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第21条的规则来确认合同期限推定方法。  
如凡约好试用期为十五日以下的,可推定劳作合同期限为六个月;凡约好试用期为十五日以上三十日以下的,可推定劳作合同期限为一年;凡约好试用期为三十日以上至六十日的,可推定劳作合同期限为两年。参照相关规则,凡约好试用期为六十日以上至六个月的,可推定劳作合同期限为三年。凡约好试用期为六个月以上的,可推定劳作合同期限为三年,并应将试用期更改为六个月。合同期均自劳作者进入用人单位试用时起算。  
劳作合同期限约好不明的处理  
关于劳作合同期满,劳作者持续在原用人单位作业,用人单位无贰言,但未续签劳作合同的,有关部门规章及法令解说已清晰规则了劳作合同推定方法。原劳作部《关于实施劳作合同准则若干问题的告诉》第14条规则:“有固定期限的劳作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处理停止或续订手续而构成现实劳作联系的,视为续订劳作合同。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作者洽谈合同期限,处理续订手续。”  
而未及时洽谈合同期限即发作争议的,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16条中规则“劳作合同期满后,劳作者仍在原用人单位作业,原用人单位未表明贰言的,视为两边同意以原条件持续实行劳作合同”,确定合同期限与原劳作合同共同,合同期自原劳作合同期满之日起算。  
综上所述,当劳作合同中没有约好试用期时,就相当于不存在试用期这种东西了,可以直接算成正式的劳作合同。以上便是听讼网小编为您总结的“劳作合同未约好试用期怎样处理”的相关内容,期望这些可以对您有所协助,若您还存在任何疑问,欢迎在本网进行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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