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具备的五项条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4-05 08:13浏览量:2967

(1)股东契合法定人数。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则,有限职责公司股东为50人以下。只要上限没有下限,包含1个人也能够树立有限职责公司。
(2)股东出资到达法定本钱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构成公司本钱,公司本钱是公司树立后展开经营活动的物质条件,也是公司对外承当债款职责的确保。从我国实际情况看,对公司的股东出资规则最低限额是必要的。股东出资的最低限额也便是注册本钱的最低限额。这儿所讲的股东出资是指股东一起出资额,本法规则其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法令、行政法规对有限职责公司注册本钱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则的,从其规则。
(3)股东一起拟定公司章程。树立有限职责公司有必要要有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应当由整体股东一起拟定,表现整体股东的毅力。
(4)有公司名称,树立契合有限职责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树立有限职责公司应当依法确认公司名称,并依照法令规则树立内部组织机构。关于有限职责公司内部组织机构的树立,本法有专门规则,应按规则履行。
(5)有公司居处。公司居处是指公司挂号事项中所清晰的公司首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它关于确认公司挂号机关以及公司在民事诉讼中的地域统辖和法令适用有着重要作用,是公司树立的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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