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书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9-09 00:22浏览量:1117

民 事 判 决 书
原告:曾智勇,男,1971年10月生,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县永和镇张巷村委会码头村4号。
被告:江西吉安锦源粮油食品厂。住所地:吉安县永和镇。
业主:徐芋生。
原告曾智勇与被告江西吉安锦源粮油食品厂(下称食品厂)环境污染危害补偿胶葛一案,本院于2006年8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彭星基适用简易程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智勇、被告食品厂业主徐芋生等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曾智勇诉称,2004年2月,原告从孙相华处转包了张巷村委会山背塘养鱼,被告厂内的污水未经处理向外直排,并流入原告承揽的山背塘中,形成塘内鱼很多逝世,经交涉,被告补偿了部分丢失。尔后,被告仍依然故我,持续向外排放污水,2005年12月份,经市环保部门监测,原告鱼塘水质中有细微糯米粉粉末,且略有异味,水中的溶解氧仅为0.3,致使山背塘中的鱼不断逝世。尽管被告容许补偿原告的全部丢失,但至今仍拒赔。为此,原告只好申述,请判令被告中止危害并补偿原告两年的丢失计币14万元,本案的诉讼费、监测费、判定费均由被告担负。
被告食品厂辩称,原告转包山背塘未得到张巷村委会的认可。该塘为条状型流水沟,永和镇许多村委会及沿途的工厂和稻田的排污也是流入该塘,因而,原告的丢失并非仅由被告一方形成的。原告水塘中死鱼,未经判定,不能确定是被告排水所造成的。别的,原告也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因而,请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曾智勇为其诉称供给了下列根据:1、吉安市环境监测站监测陈述;2、吉安县渔政站证明;3、死鱼相片及《吉安晚报》报导;4、死鱼证明;5、投进鱼苗及饲料证明;6、张巷村委会证明;7、吉安县水产站养鱼产值评价陈述;8、协议书。被告食品厂质证后对原告的根据真实性有贰言,并以为环境监测陈述没有通过该厂方,养鱼产值评价的根据也缺乏,且原告承揽该鱼塘未经村委会认可。本院以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本案中被告应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排污行为与原告的危害成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当举证责任。尽管被告对原告的根据真实性有贰言,但却未能举证辩驳,故本院对原告的1、2、3、4、8号根据予以确定。关于原告投进鱼苗和饲料,有相关证人到庭作证,被告无根据辩驳,对此,本案予以确定。鉴于被告也供给了吉安县水产站关于该山背塘鱼产值的弥补阐明,故本院对该评价陈述予以确定。

听讼法律咨询公众号

律师回复不错过

听讼法律咨询小程序

随时随地咨询

我是律师

 

联系客服 9:00-18:00

027-85881208

听讼律助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鄂ICP备18021267号-4 鄂公网安备4201850200340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鄂B2-20210603)

Powered by 听讼网 Copyright © 武汉听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65号三期光谷创意大厦2501-2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