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一般程序处理交通
事故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尽量查明机动车所有人、实践分配人、驾驶员的
名字、居处、联系方法以及闯祸车辆是否参与机动车第三者职责
强制保险、参保的保险公司和职责限额等有关状况。
2、交通事故形成人员伤亡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法令》第九十条等有关规则告诉相关保险公司或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付出抢救费用,也可告诉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实践分配人付出抢救费用。交通事故形成人员逝世的,尸身处理费用的付出参照上款规则处理。保险公司、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实践分配人不在规则的时间内付出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及时制造交通
事故认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奉告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述并请求先予执行。人民法院应及时立案,并裁决先予执行。
3、适用一般程序处理交通事故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依法及时将闯祸车辆予以拘留。关于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职责强制保险的车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则处理。关于已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职责强制保险的车辆,按照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则》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等有关规则处理。关于机动车所有人、实践分配人书面请求交纳事故职责保证金的,可予允许。在其交纳了相当于承当悉数职责时的损害赔偿数额的保证金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将查验、判定结束后的车辆予以返还,但无牌证、组装、到达作废规范等无合法来历的车辆在外。
4、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应书面奉告各方当事人的权力和职责,指引当事人经过相关法令途径处理损害赔偿问题。对拘留的车辆进行技能查验判定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依法送达技能查验判定结论时,应奉告各方当事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返还机动车的时限,关于没有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职责强制保险的车辆或许尽管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职责强制保险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数额或许超越机动车第三者职责强制保险职责限额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奉告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请求诉前产业保全。
5、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产业保全的,人民法院应依法进行检查,关于契合条件的,应及时作出产业保全的裁决。人民法院在作出产业保全裁决时,如责令当事人供给担保的,当事人可供给产业担保,也可供给保证人担保。保证人应当有合法的收入或固定资产,有才能实行担保职责,并出具书面保证书。
6、人民法院依法采纳产业保全办法的车辆,应根据实践状况在
裁决书中清晰车辆保管的地址与方法。已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拘留的车辆,原则上不改变保管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