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处理移交统辖争议呢,两个法院都以为自己有统辖权,一般适用谁先立案谁统辖,相关法律规则有哪些呢,假如两边不同属一地、市的基层人民法院由谁统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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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移交统辖争议
1、两个法院都以为自己有统辖权,一般适用谁先立案谁统辖;假如发作偶然,两个法院一起立案了,那么报请一起的上级法院指定统辖;
2、两个法院都以为自己没有统辖权,则洽谈处理,洽谈不成的,相同报由两个一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统辖;
3、假如两边不同属一地、市的基层人民法院,可是同属一省、同属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自报自己的上级法院,逐级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由其指定统辖;如两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先由两边的高级人民法院洽谈,洽谈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
4、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五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统辖权的诉讼,原告能够向其间一个人民法院申述;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述的,由最早立案的人民法院统辖。
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子不属于本院统辖的,应当移交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交的人民法院以为受移交的案子按照规则不属于本院统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统辖,不得再自行移交。
第三十七条 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因为特别原因,不能行使统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统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统辖权发作争议,由争议两边洽谈处理;洽谈处理不了的,报请它们的一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统辖。
第三十八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统辖的第一审民事案子;确有必要将本院统辖的第一审民事案子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同意。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统辖的第一审民事案子,以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能够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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