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例
李先生在某外资公司从事出售作业。由于他性情比较内向,不爱跟生人说话,没有出售技巧,所以,一向完不成公司规则的出售定额。公司确认了李先生不能担任本职作业后,给他调换了一个比他本来职位低,而且作业难度相对简略的作业岗位。
可一段时间后,公司发现李先生在新的作业岗位依然不能担任作业。人事司理找其说话:“你自己说说,在新的岗位作业得怎么样啊?”“哦……欠好……仍是不能担任……”李先生吱吱唔唔,非常欠好意思地说道。第二天,公司以李先生不能担任作业,通过调整作业岗位后,仍不能担任为理由,作出了与其免除劳动合同的决议。
李先生办完离任手续,来到人事部,向公司索要免除合同的经济
补偿金,没想到人事司理给了他这样的答复:“你不能担任作业,公司又给了你一次时机,你还不能担任,公司现已做到穷力尽心了。我以为,这种情况下免除的劳动合同,跟严峻违纪免除的劳动合同是一个待遇,都不该享用经济补偿金。由于这种免除合同完全是你的差错形成的,公司没有任何职责。”听了人事司理的话,李先生半信半疑,悻悻地离开了公司。
那么,职工因不担任作业被免除劳动合同,应否享用经济补偿金?
劳动法在第二十六条中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用人单位能够免除劳动合同,可是应当提早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告诉劳动者自己:……(二)劳动者不能担任作业,通过培训或许调整作业岗位,仍不能担任作业的;”本事例中的李先生在出售作业中不能担任本职作业,在公司给他调整作业岗位后,依然不能担任。依据上述法律规则,这种情况下,公司有权单独与李先生免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早三十天书面告诉,而且还要付出经济补偿金。由于劳动部在《违背和免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方法》(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中明文规则:劳动者不能担任作业,通过培训或许调整作业岗位仍不能担任作业,由用人单位免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作业的年限,作业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薪酬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越12个月。
企业管理者应当留意的是,劳动者不能担任作业,归于个人能力问题,片面上没有差错,与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则的“严峻违背劳动纪律”(简称严峻违纪)是不一样的。底子的差异在于,严峻违纪是劳动者片面上有差错的。所以法律规则,严峻违纪被免除合同就没有补偿金,而不能担任作业被免除时,企业就应当付出补偿金。
综上,本事例中的李先生应该得到免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