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工伤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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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则
《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则》已于2012年1月14日经市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3月5日起实施。
市长 黄兴国
二○一二年二月三日
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保证因作业遭受事端损伤或许患作业病的员工取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防备和作业恢复,涣散用人单位的工伤危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结合本市实际状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安排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与工伤保险,为本单位悉数员工或许雇工(以下称员工)交纳工伤保险费。前款规则的用人单位员工均有依照本规则享用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力。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行政部门担任全市的工伤保险作业。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行政部门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行政部门的指导下,详细担任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作业。
社会保险经办组织(以下称经办组织)详细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财务、卫生、工商、安全监管、公安、建造交通、交通港口等行政部门依照各自责任做好工伤保险作业。
第四条与工伤保险相关的行政部门应当就工伤事端和作业病树立信息同享机制。
第五条本市工伤保险基金实施全市统筹。工伤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用人单位交纳的工伤保险费;
(二)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依法归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经办组织依据用人单位的工商挂号和首要生产经营事务等状况,依据国家有关规则,承认用人单位适用的作业不同费率。
经办组织依据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运用、工伤发作率等状况,适用所属作业界相应的费率层次,承认用人单位年度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行政部门存案。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准时交纳工伤保险费,员工个人不交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交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员工薪酬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关于难以依照员工薪酬总额交纳工伤保险费的修建施工企业、小型服务企业、小型矿山企业等作业企业,其交纳工伤保险费的详细核算方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行政部门承认。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依法建立之日起30日内,到地点地的经办组织处理工伤保险挂号。经办组织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10日内审阅结束。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到地点地的经办组织为其员工处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
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挂号事项发作改变或许依法停止的,应当自改变或许停止之日起30日内,到经办组织处理工伤保险改变或许刊出手续。
第九条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开销:
(一)工伤保险待遇;
(二)劳作能力判定费用;
(三)工伤确认查询费用;
(四)作业恢复费用;
(五)工伤防备费用;
(六)法令、法规规则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
第十条工伤保险基金应当依照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总额的10%提留储备金,其结存总额超越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总额的30%时,不再提取。
储备金用于统筹本市重大事端的工伤保险待遇付出;储备金缺乏付出的,由市人民政府垫支。
第十一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行政部门担任患作业病的员工和跨省市活动作业用人单位员工的工伤确认作业。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行政部门担任前款规则外的用人单位员工的工伤确认作业。
第十二条员工发作事端损伤后,员工或许现场人员应当当即向用人单位陈述。用人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行政部门陈述。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自事端损伤发作之日或许员工被确诊、判定为作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行政部门提出工伤确认请求,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确认请求表;
(二)劳作合同或许劳作联系证明;
(三)医疗确诊证明或许作业病确诊证明;
(四)员工自己身份证明;
(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则提出工伤确认请求的,工伤员工或许其近亲属、工会安排在事端损伤发作之日或许被确诊、判定为作业病之日起1年内,能够直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行政部门提出工伤确认请求,并提交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则的材料。
第十五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工伤确认请求之日起15日内,对工伤确认请求作出受理或许不予受理的决议,并书面通知请求人。工伤确认请求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奉告请求人在15日内补齐。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确认请求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确认的决议,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工伤员工或许其近亲属和经办组织。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力义务清晰的工伤确认请求,应当自受理工伤确认请求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确认的决议。
第十六条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安排、经办组织代表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承当下列责任:
(一)劳作功能妨碍程度和日子自理妨碍程度的等级判定;
(二)罢工留薪期、罢工留薪期延伸的承认;
(三)装备辅佐用具的承认;
(四)旧伤复发的承认;
(五)伤与非伤的界定;
(六)工亡员工供养亲属的劳作能力判定;
(七)作业恢复判定;
(八)其他受托付进行的劳作能力判定。
市和区县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的详细责任分工,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行政部门另行规则。
第十七条工伤员工罢工留薪期满或许罢工留薪期内治好,存在残疾、影响劳作能力的,应当提出劳作能力判定请求。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作能力判定请求之日起60日内作出判定定论。必要时,能够延伸30日。劳作能力判定定论应当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工伤员工和经办组织。
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收到劳作能力判定请求后应当依照规则组成医学专家组,由医学专家组提出判定定见,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依据医学专家组的判定定见作出判定定论。医学专家组认为有必要时,能够托付具有资历的医疗组织帮忙进行有关的确诊,并能够要求工伤员工提交查看成果。
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作出的工伤员工罢工留薪期定论、延伸罢工留薪期定论应当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工伤员工或许其近亲属和经办组织。
第十八条工伤员工的下列工伤保险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中付出:
(一)工伤医疗费;
(二)工伤恢复费;
(三)住院膳食补助费;
(四)到统筹区域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
(五)辅佐用具装置装备费;
(六)日子护理费;
(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八)一级至四级伤残员工的伤残补贴;
(九)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十)丧葬补助金;
(十一)供养亲属抚恤金;
(十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第十九条因工伤发作的下列费用,由用人单位付出:
(一)罢工留薪期内的薪酬福利待遇;
(二)罢工留薪期内的日子护理;
(三)五级、六级伤残员工的伤残补贴;
(四)一次性伤残作业补助金。
第二十条员工因作业遭受事端损伤或许患作业病的,应当在签定服务协议的医疗组织医治。状况紧急时,能够先到就近的医疗组织急救。
员工发作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纳方法使其得到及时救治。
确认工伤后,对现已发作的医治费用,由用人单位与经办组织结算。持续发作的住院医治费用由医疗组织与经办组织结算。
工伤员工的工伤恢复和辅佐用具装备费,由签定服务协议的工伤恢复医疗组织、辅佐用具装备组织与经办组织结算。
经办组织与医疗组织、辅佐用具装备组织在相等洽谈的基础上签定服务协议,并发布签定服务协议的医疗组织、辅佐用具装备组织的名单。详细实施方法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则履行。
第二十一条工伤员工在统筹区域以外的医疗组织承受抢救医治的,脱离危险后应当及时送转本市签定服务协议的医疗组织持续医治。
第二十二条工伤员工住院膳食补助费、到统筹区域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用规范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则。
第二十三条员工因工致残被判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自己提出,能够与用人单位免除或许停止劳作联系;被判定为七至十级伤残的,劳作合同期满或许员工自己提出免除劳作合同的,能够免除或许停止劳作联系。
免除劳作合同或许停止劳作联系的员工,由工伤保险基金付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付出一次性伤残作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详细规范为本市上年度员工月平均薪酬的2至12个月:五级伤残为12个月,六级伤残为10个月,七级伤残为8个月,八级伤残为6个月,九级伤残为4个月,十级伤残为2个月。
一次性伤残作业补助金的详细规范为本市上年度员工月平均薪酬的3至18个月:五级伤残为18个月,六级伤残为15个月,七级伤残为12个月,八级伤残为9个月,九级伤残为6个月,十级伤残为3个月。
第二十四条现已收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员工从头作业后旧伤复发的,用于工伤医治的费用超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上的部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付出。
第二十五条收取伤残补贴的员工或许收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其常住地不在本市的,能够依照下列规范一次性享用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联系一起停止:
(一)收取伤残补贴的,最高不超越15年;
(二)收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子女不满18周岁的核算至18周岁,其他供养亲属最高不超越15年。
第二十六条员工退休后确诊为作业病的,依法享用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七条伤残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日子护理费,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行政部门依据本市上年度员工月平均薪酬和最低薪酬规范进行调整。
第二十八条员工地点用人单位未依法交纳工伤保险费,发作工伤事端的,由用人单位付出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付出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付出。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付出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归还。用人单位不归还的,经办组织能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则追偿。
因为第三人的原因形成工伤,第三人不付出工伤医疗费用或许无法承认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付出。工伤保险基金先行付出后,经办组织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二十九条因为第三人的原因形成工伤,第三人应当承当的人身损害赔偿(不含精力损害赔偿)总额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部分。
第三十条享用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员工或许其近亲属,应当向经办组织提交有关材料。经办组织应当在15日内核定结束,并依照规则执行相关待遇。
第三十一条员工在同一用人单位屡次发作工伤,应当依照伤残等级别离享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在免除或许停止劳作联系时,按最高伤残等级享用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作业补助金。
第三十二条签定服务协议的工伤保险医疗组织、工伤恢复医疗组织的医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行政部门给予正告,责令改正:
(一)藏匿、假造或许私行毁掉医学文书及有关材料,影响工伤确认或许劳作能力判定的;
(二)认为工伤员工医治为名开具药品处方或许购药凭据,勾结参保人员不取药而兑换现金或许有价证券的;
(三)将非工伤保险基金付出的病种、治疗项目、药品篡改为工伤保险基金付出的;
(四)成心分化处方、过量开药、重复开药的。
第三十三条本市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办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作业人员的工伤保证方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则。
第三十四条本规则自2012年3月5日起实施。天津市人民政府2003年12月1日发布的《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则》(2003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一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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