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营业税及附加(出让方):
按转让价与置办价的差价交纳5%的营业税。
按交纳的营业税交纳7%的
城建税和3%的教育费附加。
二、
印花税和契税(两边):
按产权搬运书据(合同)所载金额交纳0.05%的印花税。
按成交价格(合同)交纳3%的契税(有的当地是5%)。
三、土地增值税(出让方):
按获得收入减除规则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交纳土地增值税。
规则扣除项目:获得土地运用权所付出的金额;开发土地的本钱、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等。
税率的确认四档:增值额未超越扣除项目金额的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越扣除项目金额的50%至100%的,税率为40%;增值额超越扣除项目金额的100%至200%的,税率为50%;增值额超越扣除项目金额200%的,税率为60%。
为核算便利,能够经过速算公式核算: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0、5%、15%、35%别离对应30%、40%、50%、60%税率)。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法令》
第十九条
土地运用权转让是指土地运用者将土地运用权再转让的行为,包含出售、交流和赠与。未按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规则的期限和条件出资开发、运用土地的,土地运用权不得转让。
第二十条
土地运用权转让应当签定
转让合同。
第二十一条
土地运用权转让时,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和挂号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力、责任随之搬运。
第二十二条
土地运用者经过转让方法获得的土地运用权,其运用年限为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规则的运用年限减去原土地运用者已运用年限后的剩下年限。
第二十三条
土地运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一切权随之转让。
第二十四条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一切人或许
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运用范围内的土地运用权。土地运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一切权时,其运用范围内的土地运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在外。
第二十五条
土地运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一切权转让,应当按照规则处理
过户挂号。土地运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一切权切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同意,并按照规则处理过户挂号。
第二十六条
土地运用权转让价格显着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土地运用权转让的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市、县人民政府能够采纳必要的办法。
第二十七条
土地运用权转让后,需求改动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规则的土地用处的,按照本法令第十八条的规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