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的维护目标,又称著作权的客体,是指受著作权法维护的著作。著作,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范畴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方式仿制的智力创造效果。下面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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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的维护目标
1、文字著作;
2、口述著作;
3、音乐、戏曲、曲艺、舞蹈、杂技艺术著作;
4、美术、修建著作;
5、拍摄著作;
6、电影著作和以相似摄制电影的办法创造的著作;
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著作和模型著作;
8、计算机软件;
10、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其他著作。
受著作权法维护的著作,有以下特征:
1,具有独创性
著作有必要是作者创造的智力效果,而不是抄袭剽窃别人的。创造,是一种脑力劳动、智力活动,能直接发生文学艺术和科学著作。著作权法中著作的独创性、和专利法中的创造性的要求有所不同。专利法中的创造性,要求有必要具有新颖性,乃至要求有必要是创始的。著作权法中著作的独创性,只需是自己创造的,是体现自己思维观念和爱情的智力效果,该著作的水平即使低于现已呈现的同类著作的水平,但只需自己创造的,就应确定具有独创性。
2,归于文学、艺术和科学范畴内的效果
文学、艺术和科学范畴,是一个非常宽广的范畴,能够包容一切的智力效果,但体力劳动的效果不属这一范畴。
3,能以某种有形方式仿制
著作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它的客体(著作)不同于有形财产权的客体具有必定的外在形状、占有特定的空间。著作权法维护的著作,是指作者所表达的思维、爱情、观念的效果,而不是这些思维爱情、观念的载体。可是,著作又有必要附着于必定的载体,以必定的形的载体固定、记录下来,而且这种形体能够被很多仿制。
4,著作不违背法令
依法被制止出书、传达的著作,即使具有上列三特征,也不受著作权法维护。例如违背我国宪法、法令,内容反抗或许淫秽下贱的著作,不管是否契合前三个特性,均不能构成受著作权法令维护的客体。确定一部著作是合法,除宪法以外,出书法是主要根据其他法令也能够成为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