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原劳作部1994年12月公布的劳部发[1994]481号《违背和免除劳作合同的经济
补偿方法》的规则,免除劳作合同对劳作者的经济补偿金应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详细数额应区别不同情况不同对待。
第五条经劳作合同当事人洽谈一致,由用人单位免除劳作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作者在本单位作业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越十二个月。作业时刻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规范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六条劳作者患病或许非因工挂彩,经劳作鉴定委员会承认不能从事原作业、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作业而免除劳作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作业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一起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
医疗补助费。患沉痾和绝症的还应添加医疗补助费,患沉痾的添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沉痾和绝症的添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第七条劳作者不能担任作业,经过培训或许调整作业岗位仍不能担任作业,由用人单位免除劳作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作业的年限,作业时刻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越十二个月。
第八条劳作
合同订立时所根据的客观情况发作严重改变,致使原劳作合同无法实行,经当事人洽谈不能就改变劳作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免除劳作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作者在本单位作业的年限,作业时刻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九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理期间或许生产经营情况发作严重困难,有必要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作业的年限付出补偿金。在本单位作业的时刻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十条用人单位免除劳作合同后,未按规则给予劳作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付出额定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