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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一般按共有财产处理,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妥善分割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不用返还。
同居生活期间,一方赠送给对方的财物有按照赠与关系处理的,也有按不当得利处理的。实际上,从代理的几个案子来看,同居期间赠与的财物是否返还的,就是看如何证明是赠与还是不当得利,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获赠或者赠与对方的车、房、贵重财产是否需要返还,可以详细咨询律师。
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如果同居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以酌情返还。
依据法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
扩展阅读 非法同居关系如何处理
自1994年2月1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后,未办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补办登记后,则产生合法婚姻的效力。未补办结婚登记的,其非法同居关系的处理原则如下:
(1)经查确属非法同居关系的,应一律判决解除。
(2)离婚后,双方未再婚,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方起诉“离婚”的,一般应解除非法同居关系。
(3)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一般按共有财产处理。在此期间双方各自继承和受赠的财产,一般按个人财产对待。
人民法院审理解除同居关系案件,除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3条、第12条、第46条中“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以外情形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涉及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
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如果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可以配偶身份按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如果在同居期间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另一方补办登记后,可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如果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而又符合继承法第14条规定的,可根据相互扶养的具体情况,作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分得适当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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