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与施某1977年年挂号成婚。1997年12月黄某以开饭馆为由向陈某告贷5万元。2000年12月陈某起诉至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要求黄某偿还欠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2万元,并于2001年2月请求法院强制履行。与此同时,在2001年2月12日,施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与黄某离婚。经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调停,两边达到协议,自愿免除
婚姻关系,原夫妻共有浦东南路一套房子,产权归施某一切,由其寓居,黄某自愿迁出。黄某未建议房子补偿款。两边还口头约好,黄某在外一切债权债款由其一人享有和承当。
2003年8月陈某以黄某与施某调停书中有关房子处理,危害其作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为由,要求原审法院依职权进行再审。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检查后,以为契合法律规则,裁决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间断原调停协议中关于产业处理的履行。法院经审理后以为,黄某向陈某所借债款是在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施某提出该债款系黄个人债款,并无确凿证据证明,于2011年6月作出一审判定,施某对黄某欠陈某债款承当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判定后,施某以其与黄某有清晰约好,债权债款由黄某一人享有和承当等为由,提起上诉。上海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以为,施某与黄某达到的债权债款处理的约好,只在施某与黄某之间发生约束力,效能并不及于第三人,不能对立债权人。因而,于2011年10月做出终审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近年来,借离婚躲避债款的现象日趋增多。一些负有债款的离婚一方当事人,往往将自己的一切产业无偿让给对方,自己承当悉数债款。这样就造成了其负有债款又无产业可履行的局势,严峻危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新的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此作了一些规则,根据规则,债权人就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款建议权力的,应当按夫妻一起债款处理。别的,当事人的
离婚协议或许人民法院判定书、
裁决书、调停书现已对夫妻产业切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一起债款向男女两边建议权力。这些规则有效地处理了上述问题。本案中,施某与黄某在黄某所负债款履行期间,协议离婚。且在离婚协议中,负有债款的黄某抛弃房子产权或房子补偿款,具有显着的躲避债款的成心。因而,法院从维护债权人利益的视点动身,撤销了他们的离婚协议,依法作出了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