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损害赔偿案例分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1-30 02:28浏览量:1622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获益形成劳作者人身危害,构成工伤的,劳作者在取得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补偿后,又向获益人提起人身危害补偿诉讼,恳求判令获益人承当民事补偿职责。本文中,笔者结合事例,就工伤与人身危害补偿可否两层补偿问题进行剖析,以期对此问题的处理有所裨益。
1.案情简介
2007年12月,杰迈晶雅公司与刘某签定《劳作合同书》,约好杰迈公司差遣刘某到用工方汉高公司担任出售作业。后刘某受用工方汉高公司指使至物美公司惠新店出售汉高公司的产品。
2008年1月26日,该店清洁部课长陈某让刘某去拿保洁公司的碧浪洗衣粉(非刘某出售的产品)上货。洗衣粉摆放在二楼滚梯周围,刘某猜到栏杆上去拿洗衣粉时,脚从栏杆上滑倒滚梯中心的缝隙中,从二楼掉到一楼仓库的地面上。经医师确诊:左股骨骨折,病理性骨折。
2008年2月13日,杰迈公司向北京市向阳区劳作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确定请求,向阳社保局确定刘某所受损伤属工伤,经向阳区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判定,刘某的伤情到达员工工伤与工作病残等级规范六级。
2008年12月31日,杰迈公司与刘某达成协议,由杰迈一次性付出刘某医疗费3万元作为工伤一次性补偿以及因劳作合同免除给予的额定一次性补偿10万元,杰迈公司赞同额定报销刘某住院时的膳食补助费、护理费等费用19205元(以上合计149205元);杰迈公司现已刘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7902元上报社保中心,待社保中心同意并将此款打入杰迈账户后,杰迈会一次性付出给刘某;刘某抛弃其他任何补偿或经济补偿;两边的劳作联系于2008年12月31日免除。2009年1月12日,杰迈将金钱付出给刘某。
后刘某以职责帮工人受害补偿胶葛为由将物美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补偿残疾补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判定费、精力抚慰金等。
庭审中,物美公司向法院提出请求,将上海杰迈晶雅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北京佳之兴商业有限公司追加为第三人,要求二公司与物美承当连带职责。法院托付判定组织对刘某的伤残程度进行判定,经判定,刘某的伤残程度为九级。
物美公司辩称,刘某是经过代理商佳之兴公司进入物美公司卖场从事促销,物美公司与佳之兴公司的合同中清晰约好,出场人员的损伤由佳之兴公司承当职责。物美公司与刘某不存在劳作联系,不是实
际用人单位。刘某与杰迈公司的协议中约好,在今后的补偿补偿的情况下,抛弃任何取得其他补偿或补偿的权力。物美公司已奉告促销员不要攀爬栏杆,刘某了解卖场环境本身存在严峻差错。关于残疾补偿金,刘某在杰迈公司现已取得一次性补偿,并抛弃其他补偿,刘某提出的伤残判定没有现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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