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是什么?怎样会被刑事拘留?刑事拘留的期限是多久?
刑事拘留的概念: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则,对罪该拘捕的违法嫌疑人,暂时约束其人身自由的一种紧迫办法。
刑事拘留的适用条件:刑事拘留有必要一起具有两个条件:
其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许是严重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施行违法的人,严重嫌疑分子是指有依据证明具有严重违法嫌疑的人。
其二,具有法定的紧迫景象之一。关于何谓紧迫景象,刑事诉讼法第80条和第163条关于公安机关的拘留和人民检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规则。
刑事诉讼法第80条选用罗列的方法,规则关于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现行犯或许严重嫌疑分子。公安机关能够先行拘留:
(1)正在准备违法、实施违法或许在违法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许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违法的。
(3)在身边或许住处发现有违法依据的。
(4)违法后妄图自杀、逃跑或许在逃的。
(5)有消灭、伪造依据或许串供或许的。
(6)不讲实在
名字、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屡次作案、结伙作案严重嫌疑的。
在刑事诉讼中,除公安机关依法具有决议拘留和履行拘留的权限以外,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63条的规则;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子中契合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则景象,需求拘捕、拘留违法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议,由公安机关履行。
检察院决议拘留的景象:由检察院自侦的案子,违法分子违法后妄图自杀、逃跑或许在逃的;有消灭依据、伪造依据或许串供的,以上两种景象检察院能够决议拘留。
刑事拘留的程序:依据法令规则,拘留由公安机关履行。公安机关办案人员以为需求拘留违法嫌疑人时,应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注明有关违法嫌疑人的状况和拘留的理由,呈报 公安机关负责人检查同意,签发拘留证;检察机关拘留违法嫌疑人,由办案人员提出定见,部分负责人审阅,检察长决议,再送达公安机关履行。
公安机关履行拘留对,应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签发的《拘留证》,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证》,并宣告对其实施拘留。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或盖章。被拘 留人回绝签名或盖章的,应加以注明。履行拘留的人员在必要时,能够依法运用警械和兵器。拘留时不出示拘留证,或先行拘留再补办拘留证,都是违法的。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62条的规则,公安机关在
异地履行拘留时,应当告诉被拘留人地点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人地点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合作。按照《刑事 诉讼法》第64条的规则,决议拘留的机关在拘留后,除有碍侦办或无法告诉者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拘押的场所,在24小时内告诉被拘留人的家族或许他的所 在单位。有碍侦办的状况包含:其他一起违法嫌疑人闻讯后有或许逃匿、毁弃或许伪造依据的;或许相互勾结,缔结攻守同盟的;其他违法有待查验及还未采纳相应 办法的,等等。但在上述景象消除后,应当当即告诉被拘留人的家族或许他地点的单位。对没有在24小时内告诉的,应当在拘留告诉书中注明原因。无法告诉的情 况包含:被拘留人不讲实在名字、住址的;被拘留人无家族或工作单位的;等等。
刑事拘留的期限:关于公安机关依法决议和履行的刑事拘留,拘留的期限是法令别离规则的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同意拘捕的时刻和人民检察院检查同意拘捕的时刻的总和。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以为需求拘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检查同意。在特别状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同意,提请检查同意的时刻能够延伸1日至4日。关于流窜作案、屡次作案、结伙作案的严重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同意,提请检查同意的时刻能够延伸至30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同意拘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同意拘捕或许不同意拘捕的决议。人民检察院不同意拘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告诉后当即开释违法嫌疑人,而且将履行状况及时告诉人民检察院。关于需求持续侦办,而且契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许监视居住。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子中被拘留的人,以为需求拘捕的,应当在14日内作出决议。在特别状况下,决议拘捕的时刻能够延伸1日至3日。关于不需求拘捕的,应当当即开释。关于需求持续侦办,而且契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许监视居住。
综上所述,一般状况下,刑事诉讼拘留的期限最长为14日。流窜作案、屡次作案、结伙作案的严重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长为37日。 依据公安部《规则》第110条规则,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规模接连作案,或许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持续作案;屡次作案,是指3次以上作案;结伙作案,是指2人以上一起作案。
违法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许违法嫌疑人托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以为拘留超越法定期限的,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述,要求免除拘留。经检查状况事实的,应对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免除拘留。经检查未超越法定期限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
刑事拘留的保释:依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则,假如保释不会对社会形成损害,则能够保释。 第八十三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分,有必要出示拘留证。拘留后,除有碍侦办或许无法告诉的景象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拘押的场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告诉被拘留人的家族或许他的地点单位。 第八十四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分,有必要当即开释,发给开释证明。
第九十六条 违法嫌疑人、被告人被拘押的案子,不能在本法规则的侦办拘押、检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开释;需求持续查验、审理的,对违法嫌疑人、被告人能够取保候审或许监视居住。
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许公安机关对被采纳强制办法法定期限届满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开释、免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许依法改变强制办法。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许辩护人关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许公安机关采纳强制办法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免除强制办法。
法令规则了三种拘留:刑事诉讼法规则的刑事拘留,行政法规则的行政拘留以及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规则的司法拘留。应当留意将三者加以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