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车辆扣押期限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6-01 19:54浏览量:597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则“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端现场进行勘验、查看,搜集依据;因搜集依据的需求,能够拘留事端车辆,可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对。”,第三十三条规则“因搜集依据需求拘留事端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分应当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据,将车辆移至指定的地址并妥善保管。因而,事端车辆是能够拘留的,可是拘留的原因只能是搜集依据的需求。不能以扣车强逼机动车方交纳事端处理押金。
二、另《交通事端处理程序规则》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则“查验、判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结;需求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分同意能够延伸十日。查验、判定周期超越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分同意。”,第四十二条规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分拘留的事端车辆除查验、判定外,不得运用。查验、判定完结后五日内告诉当事人收取事端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对弃车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许经告诉当事人十日后仍不收取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榜首百一十二条的规则处理。”依据上述规则,在事端车辆通过判定,相关部分作出判定结论之日的5日内,交警应当告诉机动车方取回车辆。一般情况下,判定不应该超越20日。所以,交警不能无限期扣押事端车辆。一般来说,最长20天,机动车方能够要求交警发还事端车辆。当然,假如受害方提出诉前产业保全,由法院依法作出产业保全裁决的话,车辆或许被拘留至诉讼完毕

听讼法律咨询公众号

律师回复不错过

听讼法律咨询小程序

随时随地咨询

我是律师

 

联系客服 9:00-18:00

027-85881208

听讼律助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鄂ICP备18021267号-4 鄂公网安备4201850200340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鄂B2-20210603)

Powered by 听讼网 Copyright © 武汉听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65号三期光谷创意大厦2501-2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