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关于侵犯商标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6-24 07:20浏览量:1482

    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贝贝胶鞋有限公司,住所地: 浙江省瑞安市云周乡杏洋村。    法定代表人:鲁日奎,该公司董事长。    托付代理人:张宇澄,上海市一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托付代理人:张嘉生,上海市一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贝贝集团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张镇振业路。    法定代表人:朱建培,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托付代理人:党继军,北京市大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托付代理人:汪琦鹰,北京市大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万通新世界商城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阜外大街2号楼8号。    法定代表人:许立,该公司董事长。    托付代理人:鲁涛,男,31岁,该公司职工,住北京市宣武区麻刀胡同12号。    上诉人温州贝贝胶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州贝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贝贝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江苏贝贝公司)、原审被告北京万通新世界商城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万通公司)侵略商标权、不正当竞争胶葛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1999)高知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经审理查明:江苏贝贝公司于1990年12月由张家港市振业橡胶总厂更名为张家港市贝贝橡胶总厂,1992年5月又更名为江苏贝贝鞋业集团,同年11月终究更名为江苏贝贝集团公司。该公司于1997年向国家商标局恳求并取得“贝贝”文字的第1058352号、字母“B”变形图形的第1122724号、字母“B”堆叠图形的第1058688号注册商标,核定运用产品均为世界分类第25类。
    该公司自出产各类胶鞋以来,其产品商场掩盖全国大多数省市和区域,在顾客中已有较高的诺言和知名度。江苏贝贝公司提交法庭的长安公证处出具的(99)长证内经字第2375号和第2430号公证书载明:江苏贝贝公司的代理人于1999年9月24日和10月19日在北京有关商场购买了“温州贝贝公司出产的标有‘贝贝公司’字样的体操鞋”。
    经公证购买的这些产品的包装盒上的装潢的色彩、图画与江苏贝贝公司的产品包装盒上的装潢近似,并标有“贝贝胶鞋公司”字样。江苏贝贝公司曾另案申述北京市朝阳区燕丰商场、北京市通州百货商场等被告。在该案中,江苏贝贝公司与该二商场达到的调停协议书载明:二商场曾“出售温州贝贝公司出产的侵略江苏贝贝公司商标权的胶鞋”。    温州贝贝公司原名为瑞安市飞霞胶鞋厂,成立于1996年5月,运营方式和规模是制作橡胶鞋。1998年10月,该厂企业名称改变为温州贝贝胶鞋有限公司,其运营方式和规模是制作、出售橡胶鞋。温州贝贝公司在其企业名称改变前后,在其出产、出售的体操鞋包装上运用了“贝贝”字样的商标。温州贝贝公司在其产品上还标有“优质产品”符号,但温州贝贝公司的产品只要1999年5月7日浙江省瑞安市技术监督局颁布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并无“优质产品”认证书。    北京万通公司系北京万通商场的承办者,其对北京万通商场的运营采纳场所租借方式,行将商场内场所分别租借给个别商贩,以收取管理费。    原审法院在审理期间,依据江苏贝贝公司的诉讼保全恳求,于1999年10月裁决冻住温州贝贝公司银行存款200万元。因为温州贝贝公司银行存款缺乏,原审法院又依据江苏贝贝公司的恳求,于1999年11月6日裁决查封温州贝贝公司价值200万元的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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