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8-03 21:04浏览量:1888
什么情况下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歹意勾结转让股权 损人利益协议无效
为人逃避责任,不实行人民法院收效的判定,刘女士将其在安阳市丰源农资有限责任公司46%的股权无偿转让给其二哥刘先生,并经工商管理部门办理了改变挂号手续,其转让股权的行为终究是否有用呢?8月16日,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承认股权转让协议效能纠纷案子,判定被告刘女士与被告刘先生于2009年4月2日所签定的安阳市丰源农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工作还要从被告刘女士的儿子说起,2008年11月26日尚山无证驾驭无牌两轮摩托车将原告安全(化名)撞成重伤,后刘女士的儿子犯被内黄县人民法院判定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本案被告刘女士及其夫补偿原告安全医疗等费用合计251975.55元。被告刘女士曾系安阳市丰源农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其出资额为92万元,占该公司46%的股权,其长兄为另一股东,出资额为109万元,占该公司54%的股权,2009年4月2日,被告刘女士将其在安阳市丰源农资有限责任公司46%的股权无偿转让给其二哥刘先生,并经工商管理部门办理了改变挂号手续,判定收效后,被告刘女士拒不实行法院的收效判定。所以原告安全将被告刘先生、刘女士申述到法院,恳求承认他们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而二被告辩称他们间签定的股权转让协议契合法律规定,转让行为合法有用且已实行结束,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承认,改变了挂号。原告的诉请无法律根据,恳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两边争持不下。
内黄县法院审理后以为,在公司挂号、改变过程中,公司挂号机关只对申请人供给的资料进行方式检查,在审理民商事案子中,触及承认商事挂号权力的归属时,应当检查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联系,根据法律联系的内容和效能承认民事权力的归属,确定二被告的辩论理由不能成立。从二被告股权协议转让的时刻来看,正是被告刘女士及其子面对承当刑事或民事责任之际,且被告刘先生、刘女士和刘女士长兄是兄妹联系,综上,二被告之间的转让协议存在歹意勾结,危害原告安全利益的景象,其所签定的转让协议无效。遂作出上述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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