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作合同是劳作者与用工单位之间建立劳作联系,清晰两边权力和责任的协议。用人单位与劳作者签定劳作合同往往会约好合同期限,那么,劳作合同期限是怎样的呢,实践中有哪些更多呢?下面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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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作合同期限
(一)期限类型
《劳作法》第二十条 劳作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时限、无固定时限和以完结必定的作业为期限。
劳作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的告诉》(1995年8月4日劳部发[1995]309号) 无固定时限劳作合同是指不约好停止日期的劳作合同,依照相等自愿、洽谈共同的准则,用人单位和劳作者只需达到共同,无论是初度作业的,仍是由固定工转制的,都能够签定无固定时限劳作合同。
(二)对特别集体的维护
北京市劳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实施劳作合同准则的
实施细则)的告诉》(1995年3月8日京劳协发[1995]118号)第四条 劳作者接连工龄十年以上(含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用人单位初度签定劳作合同时,劳作者提出签定无固定时限劳作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签定无固定时限合同。
第六条 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及建造征地农转工人员初度分配作业。自己要求签定无固定时限劳作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签定无固定时限合同。上述人员初度参加作业并已签定了有固定时限劳作合同,要求签定无固定时限劳作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改变劳作合同期限。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人事局《关于西藏干部、工人内调有关问题的告诉》(1997年12月8日 京组通[1997]78号)西藏内调员工签定劳作合同问题 有关接收单位对西藏内调员工要按国家有关规则签定劳作合同。对已作业十年(合十年)以上的员工,自己请求签定无固定时限劳作合同的。接收单位有必要签定无固定时限劳作合同。
(三)农人工的劳作合同期限
劳作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的告诉》(1995年8月4日劳部发[1995]309号)用人单位经同意招用农人工,其劳作合同期限能够由用人单位和劳作者洽谈确认。 从事矿山井下以及在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岗位作业的农人工,实施定时轮换准则。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越八年。
劳作部办公厅《关于农人合同制工人续订劳作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1995年10月27日 劳办发[1995]81号)劳作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若干问题的定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二十一条提出:用人单位经同意招用农人工,其劳作合同期限能够由用人单位和劳作者洽谈确认。从事矿山井下以及在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岗位作业的农人工,实施定时轮换准则,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越八年。其意图,是为了维护住矿山井下及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岗位作业的工人的身体健康,防止或削减职业病的发作。除在矿山井下及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岗位作业的农人工轮换工外,对其他农人合同制工人续订劳作合同问题,应当遵循〈劳作法〉第二十条的规则,即在同一用人单位接连作业满十年以上,两边同意续延劳作合同。农人合同制工人自己提出签定无固定时限劳作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定无固定时限劳作合同。(四)不得将法定免除劳作合同的条件作为停止劳作合同的条件 劳作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的告诉》(1995年8月4日 劳部发[1995]309号) 无固定时限劳作合同不得将法定免除条件约好为停止条件,以躲避免除劳作合同时用人单位应承当支交给劳作者经济
补偿的责任。
以上便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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