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费的纠纷案例与分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1-30 03:54浏览量:2386
事例:
近来,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一同抚育费纠纷案,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王某支授予前妻的养女即原告的生活费、膏火等各项费用的一半。
据查明,原告系被告与原告署理人在其婚姻存续期间收养的女儿。2006年1月23日,被告与原告署理人在日照市岚山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约好原告由被告抚育,原告托付署理人每月给付原告生活费100元,直到原告年满18周岁止。后原告署理人将原告带走,并于2006年9月份组织其到某高校就读,学制4年,原告托付署理人为其交纳了榜首学年的膏火2 500元、住宿费500元、榜首学年的教材费300元。后原告要求被告付出原告的膏火及生活费,被告拒付。
法院经审理以为:
原告虽与被告是养父女联系,按照法律规定,养爸爸妈妈与养子女的权力和责任联系等同于爸爸妈妈与子女的联系。被告与原告署理人均对原告有抚育的责任;原告没有年满18周岁,依法有受教育的权力,所花费的教育费用和生活费用应由被告及原告署理人均担;故原告要求被告付出生活费及膏火的理由合理,法院予以支撑,遂作出以上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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