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端中被害者挂彩后,因为无法忍受伤痛而自杀的情况下,该交通事端和被害者自杀之间有无因果联系,在日本引起了一场诉讼。因为,这触及到稳妥公司是否应当承当稳妥职责的问题。在交通事端日益添加的今日,怎么公正地处理这个问题,有着重要的社会含义。
现实概要
诉外A(被害者)乘坐X1(原告,被害者的老公)驾驭的私家轿车去商场,坐在帮手席上,当车辆在商场的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引导下,翻开转向灯,预备进入商场的停车场时,忽然被从前面疾驶而来的Y1(被告,加害者)所驾驭的货车碰击,致使乘坐在帮手席上的A头部负外伤,颈椎和背部也不同程度地遭到危害。因为头部的外伤引起视神经也遭到危害。
依据交通警察的现场勘测,确定X在驾驭过程中没有任何违规行为,这起事端彻底是Y1的差错。因而,Y1和Y2(被告,Y1投保的稳妥公司)向A支付了一切的
医疗费用以及精力劝慰费。
A在遭遇到交通事端而受伤今后,无法忍受头部外伤的苦楚,而且在精力上也遭到了很大的冲击,在交通事端发作1年后,在居所悬梁自尽。
X1和X2(被害者A的儿子)向Y1和Y2(被告,Y1投保的稳妥公司)恳求对A的逝世进行危害
补偿。Y1和Y2以A的自杀同交通事端没有因果联系为由,回绝补偿。
X1和X2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确定A的自杀同交通事端有适当的因果联系。因而,判Y1和Y2承当补偿A逝世所带来的丢失。
简略评述
本案争辩的焦点是,A的自杀同交通事端有没有因果联系。
因果联系的理论
与稳妥实务有关的因果联系理论有许多,在国内比较盛行的是欧美的“近因准则”。据国内学者称,近因准则和稳妥利益准则,最大诚信准则以及丢失补偿准则构成了欧美稳妥合同法系统的4大基本准则。因为日本非英美法系的国家,隶归于大陆法系,在因果联系上的首要理论是选用“适当因果联系”,因而,笔者也将用日本传统的因果联系理论来剖析本案。
A 传统的因果联系理论
传统的因果联系理论建议对因果联系进行断定,只要2种或许,便是“有”因果联系,仍是“没有”因果联系。不建议或许有第三种定论。
B 份额因果联系理论
份额因果联系理论建议对因果联系不能选用“有”仍是“没有”的做法,而是依据现实联系判别在详细的事情中,因果联系占有多大的份额,依据份额来定性。
剖析
本案因为不存在多种原因引发一个成果,非常难以分辩到底是什么样的原因促进成果发作的,也不存在“因”和“果”占多大份额的问题。因而,在对本案进行判别时,其重点是放在对交通事端发作今后,所遗留下来的后遗症对引发自杀这个成果,是否存在因果联系?
受害者为A,从案情中能够得知,Y1的过错是100%,正因为Y1的过错导致了A的挂彩,并在活跃医治今后,依然留下了非常严峻的后遗症。A为病痛所摧残,而且遭受了精力上的冲击,使得A在无法忍受肉体和精力上的苦楚之后,走上不归之路。从导致A自杀这一成果来看,其原因是两层的,便是肉体和精力上的苦楚,而发作这两层苦楚的直接原因为本案中所触及的交通事端。为此,依据案情所罗列的现实,能够推断出该自杀与交通事端有适当的因果联系。对此,日本地方法院的判别是正确的。
别的,依据日本的《主动车危害补偿职责保证法》的规则,但凡机动车辆有必要参加“主动车危害补偿职责稳妥”,它是第三者职责稳妥,归于强制性稳妥。Y1自己具有货车,所以也不破例,他在事端发作之前现已参加了上述稳妥。依据交通事端现场的勘测,Y1驾驭该车闯祸,在该交通事端中应当负悉数职责。地方法院在对交通事端与A的自杀之间做出了有适当因果联系的判别,依据“主动车危害补偿职责稳妥”条款的危害补偿准则的规则,本应由Y1承当的危害补偿职责,就应当由稳妥公司来添补。对此,笔者彻底附和法院的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