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船舶碰撞事故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3-09 10:31浏览量:435
《海商法》调理的船只磕碰详细是指哪些状况呢?不是一切的与船有关的磕碰都能称为船只磕碰,例如军事船只的磕碰就不是《海商法》的调理范围了,下面是船只磕碰的详细介绍。
一、船只磕碰的概念
我国《海商法》第165条对船只磕碰的概念作了根本的界定:“是指船只在海上或许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作触摸形成危害的事端。前款所称船只,包含与本法第三条所指船只磕碰的任何其他非用于军事的或许政府公事的船只。”此外《海商法》第170条还规矩:“船只因操作不妥或许不恪守飞行规章,尽管实践上没有同其他船只发作磕碰,可是使其他船只以及船上的人员、货品或许其他产业遭受丢失的,适用本章的规矩”。
二、船只磕碰的构成要件
从上述规矩能够看出,我国规矩的船只磕碰概念首要建立在传统的狭义的船只磕碰概念的基础上,一起又交融了《里斯本规矩》中一些较为先进的立法规矩,因而处于传统概念和新概念的折衷方位上。我国的船只磕碰的构成要件则包含:
1、磕碰两边均为船只
因而排除了船只和非船只、非船只间的磕碰,排除了军事船只、政府公事船只和其他船只的磕碰,一起还排除了20总吨以下小型船艇间的磕碰以及内河船只间的磕碰。
2、船只磕碰以船只间实践触摸致损为准则,以非实践触摸为弥补。
3、磕碰有必要发作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
4、直接磕碰须当事船有过错。
5、船只磕碰应形成危害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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