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治民法》以来的改变――脱节家父长制宗族法走向近代法日本民法总的来说采纳的是法典主义,日本民法典包含总则、债务、物权、亲属、承继五篇。日本采纳的是大陆法主义而非英美的判例法主义,所以日本是潘得克顿系统得民法。日本最早的民法典是1898年制成的《明治民法》即明治时期的民法。《明治民法》分红五大篇,即总则篇、债务篇、物权篇、亲属篇和承继篇。其间总则、债务与物权合称为产业法,亲属与承继则合称为宗族法又称为身份法。应该说。总则篇中的内容应包含债务、物权、承继三部分,但是在日本总则的内容首要是关于物权和债务的,所以明治民法中总则、债务和物权合称为产业法而承继与亲属则统称为身份法。明治时期的民法中产业法方面首要参阅了法国民法和德国民法的榜首草案,所以产业法的准则是近代法的准则,而宗族规律有所不同。明治时期从前的江户时期,一般人所适用的宗族法与武士即武家所适用的武家法是不同的,明治民法将武家法归入其间采纳了家父长制。依照武家法的准则日本宗族法的特色可归纳为:男尊女卑、长幼尊卑、户主准则。家督承继以及大宗族的户籍准则。在同一民法典中产业法与宗族法的准则不同。日本战胜后,在宪法中建议男女相等、个人独立,宗族法也进行了相应的修正。1947年民法典榜首条第二款规则,本法的解说以个人的庄严及两性相等为主旨。亲属和承继篇废弃以家父长准则为根底的户主准则、家长承继和大宗族的户籍准则。进行以男女相等,个人的庄严(宪法13条)为准则的法令修正。以下扼要介绍以下日本的大宗族户籍准则和男尊女卑准则。1、大宗族户籍准则:日本在二战从前为添加战斗能力鼓舞生育,一户家庭中有夫妻二人和多个(如六个)子女的状况较常见。如在一户家庭中,父亲为户主,在户籍挂号中会将其家中悉数成员悉数挂号。父亲即户主逝世之后,依照家督承继由最大的儿子即长子承继而不能由长女承继,并且家中女儿出嫁之后即应从户籍中迁出。户主享有很大的权力,如长男成为户主之后,次男的儿子假如要成婚在其三十岁之前要经过爸爸妈妈的赞同,而不论其何时成婚都必须经
过户主的定见。假如长男(户主)过世,那么长男的长男又成为户主,则户主的叔叔要成婚也要经过户主的赞同,由此可见户主的权力十分之大。2、男尊女卑:在日本假如一家之中夫与妻所生悉数为女儿,那么老公可与其他女子生一儿子,在日本称为庶子,当老公将庶子招领之后庶子便成为庶男人,其妻子成为庶男人的嫡母,夫即户主逝世后,户主的承继即家督承继由庶男人来承继而不是他的妻子和女儿,乃至户主的产业也是由庶男人来承继,底子不考虑妻子的权力。
二、《亲属法》的近况战后宪法修正之后,民法也相应的进行了改正,产业法本来是现代法因此没有进行修正,而宗族规律进行了全面的修正,从前的那些旧的准则都被废弃,1947年日本对宗族法全面修正之后就未进行过较大的改动。
1、 法令修正及外围状况(1)47年之后日本社会发作很大的改变,即人口的高龄化。47年民法修正时,人们以为一个人最长寿命为50年(人生50年)而现代人则以为人生80年或90年。为此民法典总则篇及亲属篇对成人监护准则进行了修正(1999年12月8日发布,2000年4月1日施行),废弃了禁治产和准禁治产准则。其意图在于习惯高龄社会,尊重高龄者的志愿,修正为后见,保佐和辅佐的三种类型。
(2)最近的法令修正提纲草案在1996年从前有过《有关民法部分内容修正的法令提纲草案》(1996年2月26日向法务大臣提出陈述),但由于草案中添加了夫妻挑选异姓准则,而日本自民党对立采纳此种准则,所以该草案未向国会提出。该草案首要包含以下几方面内容:A、
婚姻的建立 草案中将男女的婚姻年纪一概提高到18岁,女人提高了2岁(成人年纪为20岁)。在日本民法典中男性婚龄为18岁女人为16岁,有人批判这表现了男女不相等。一起,将妻子的再婚制止期间从6个月缩短为10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