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合同纠纷诉状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3-15 21:42浏览量:109
债务转让并不是一件简略的是,进行实际操作的时分是十分费事的,在生活中债务转让合同纠纷的案子也时有发作,假如两边当事人在转让债务时呈现了对立,最好的方法便是提申述讼来处理。那么,债务转让合同纠纷申述状是怎样的呢?下面,听讼网小编就为我们带来了这个问题的具体回答,期望可以在实际生活中对我们有所协助。
债务转让合同纠纷诉状
债务转让合同纠纷申述状
原 告:广东XX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XX公司”)
地 址: 广州市天河区龙口东路346号C1栋3103室 邮 编:510640
电 话:020-612462xx 传 真:020-612462xx
被 告:北京XX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XX公司”)
地 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镇工业南区106号
法定代表人:王XX 电话: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863120元人民币,并从2008年1月1日开端以86312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借款利率付出欠款利息至还清之日止。
2、由被告承当本案诉讼费用。
现实理由:
2005 年10月9日,广东XXXX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XX公司”)与被告北京XX公司签定变压器买卖合同,合同约好:广东XX公司向北京XX公司供给8台变压器,其间SCB9-1600/10六台、SCB9-500/10二台,货款合计1726240人民币。合同约好货到并检验合格后,XX公司付出总货款50%,正式发电后再付总货款45%,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付出。合同还约好:实行合同发作争议两边洽谈不成的,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统辖。
合同签定后,广东XX公司依约实行了供货责任,北京XX公司收货检验合格后付出了总货款50%,2007年末正式发电后,被告XX公司没有依约付出货款,被告合计拖欠广东XX公司货款863120元人民币。
2009年3月16日广东XX公司与广东XX公司签定《债务转让协议》,依据协议,广东XX公司将其对北京XX公司的863120元人民币债务转让给原告广东XX公司,2009年3月18日广东XX公司将债务转让现实书面告诉债务人北京XX公司。因北京XX公司未实行对原告付款责任,原告广东XX公司特诉请贵院依法判定。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申述人: 法定代表人: xx年xx月xx日
以上便是听讼网小编为您总结的关于债务转让合同纠纷诉状的相关内容介绍。信任通过小编的介绍,我们关于这个问题也有了必定的了解,小编在这儿要提示我们,债务人转让手中的债务时,要告诉债务人,不然转让债务的行为是不对债务人发作法律效力的。假如您还有其他疑问,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在本网进行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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