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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8年元月22日原告肖某与被告陈某、汤某签定了一份《
矿山设备转让合同》,合同首要约好:
1、原告将自己个人运营的一建材厂转让给二被告。
2、转让价款为84.8万元,该款包含原告为被告处理好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出产许可证等手续的全部费用。
3、转让款的付出办法:合同收效后,被告付出定金人民币10万元,原告应在2018年2月底前办妥有关证件、办妥后可冲抵转让款。原告为被告处理好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出产许可证的改变手续,三证办妥后付出转让款64.8万元。原告按上述约好办妥相关手续,被告承受转让标的物后,在正常运转五个月内付清转让余款10万元。协议签定后,原告在2018年4月15日、21日、25日已办妥三证,于2018年5月15日将三证交付给二被告。另在2018年5月13日,原告与被告又签定了一份《矿山设备
转让合同弥补协议》,首要内容为由原告处理矿基扩边手续给二被告,一年内办妥。同年11月,因为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石料滞销而停产。12月原告找二被告催要剩下39.8万元的转让款时,二被告以原告迟交三证和未办妥矿基扩边手续为由拒付。
【不合】
企业的负责人依合同约好处理企业转让手续后,与别人续签的弥补协议是否有用?
第一种定见以为,弥补协议有用。2018年5月13日发生的《矿山设备转让合同弥补协议》是主合同的从合同,该协议是两边实在意思的表明,并有第三人见证和签字,未违背有关法令的规则,不存在
合同无效的任何法定景象。
第二种定见以为,弥补协议归于一种托付联系。主合同现已根本实行结束,建材厂的三证已改变到二被告名下,其产业已由二被告操控和一切,在这种情况下二被告又要求原告处理矿基扩边手续,只能是一种托付联系,应另行处理。
第三种定见以为,弥补协议系显失公正的协议,应予以吊销。原告处理三证改变手续需发费较多资金,又要处理矿基扩边,需一笔较大费用,而原告在未充分考虑和核算的情况下签下弥补协议归于显失公正的协议。
第四种定见以为,弥补协议无效。因原告依据转让合同约好已将建材厂的三证改变到了被告名下,其厂实践已由被告操控和一切,原告已失去了该厂运营者和负责人的资历,无请求扩边的民事权利能力、也无签定弥补协议的主体资历。
【管析】
笔者赞同第四种定见。并弥补理由如下: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则:当事人缔结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本案中,原告依据转让合同约好,已将建材厂的三证改变到被告名下,原告已失去了缔结弥补协议的民事权利能力。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则:无效的合同或被吊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令约束力。本案中,原告在签定弥补协议的前一个月就将采矿权的三证改变到被告名下,所以,该弥补协议自缔结之日就无效。
综上所述,原告建议二被告应归还其转让余款39.8万元的诉请,契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则,应予以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