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是否一定要约定试用期?口头约定的试用期是否有效?关于试用期的期限有哪些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4-01 02:20浏览量:2398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挑选而约好的不超越6个月的考察期,一般对初度工作或再次工作的职工能够约好。《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则,劳动合同能够约好试用期。因而,试用期不是劳动合同中有必要约好的条款,职工和用人单位能够在劳动合同中约好试用期,也能够不约好试用期。 因为试用期不是有必要约好的条款,你与单位签定劳动合同时,是否约好试用期应与单位进行洽谈,如约好试用期,应以书面形式在合同中约好,口头约好的试用期无效。 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一条和《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法令》第二十一条的规则,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一般不超越3个月,对技能和事务有特别要求的,试用期能够延伸,但最长不超越6个月。依据《关于实施劳动合同准则若干问题的告诉》的规则,一般情况下,合同期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超越十五日;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超越三十日;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超越六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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