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已付医药费 患者能否再索赔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1-25 06:28浏览量:2995

 医师用药处置不妥,不光没能手到病除,反而让患者老林加快逝世。为此,患者家族将厦门市中山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危害补偿。由医疗统筹基金付出的医疗费,该不该再由医院补偿?这一问题成为两边争辩的焦点。
近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作出终审判决,确定医院补偿不能扣除医保付出的医疗费。
2008年8月31日,老林因高血压病发作,被送到厦门市中山医院抢救。抢救中,医院开始拟诊老林为高血压脑病,医师采纳硝酸甘油静滴及心痛定舌下含服等医治办法。一个小时后,老林神志不清,语言表达不清,耳朵有填塞感,依然有吐逆现象,经神经内科会诊后,于6点20分送往神经内科。尔后,医师开始确诊老林脑梗死,高血压病为3级,极高危,送进重症监护室,并持续医治。2008年9月3日8点15分,老林因抢救无效逝世。
据法院查明,老林住院医治花去医疗费10146元,其间医保统筹基金付出7355元。
老林身后,老林妻子和儿子向厦门市医学会请求医疗事故判定,判定结论为该病例不构成医疗事故。2009年9月,老林妻子和儿子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申述,要求医院补偿。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厦门市中山医院请求由福建省医学会进行判定。2010年4月16日,福建省医学会判定以为:老林因基底动脉血栓构成,脑干梗死致中枢呼吸循环衰竭,该病例逝世率高,老林有多年高血压病史,曾有脑梗死病史,就诊时已存在后循环供血缺乏,但医院在老林血压动摇时,用药不妥,加重了病况开展,该病例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被告承当非必须职责。
思明区法院以为,根据福建省医学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能判定书》,医院在对老林医治时,药物运用不妥。而患者老林逝世的原因首要在于他自己本来就有多年的高血压病史,并有脑梗塞病史,就诊时现已存在后循环供血缺乏。可是,判定指出,医院药物运用不妥加重了老林病况开展,和他自身的疾病相结合,终究导致老林逝世的结果。
2010年年末,思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医院应承当40%的职责,补偿12万余元。这些补偿包含精力危害抚慰金、丧葬费、医疗费等等。
一审宣判后,被告医院不服,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医院以为,老林医疗费中被医疗保险补偿的部分7000余元,危害补偿的原理为“添补准则”,老林没有实践付出的医疗费用,不归于医院的医疗费危害。因而,由医保基金付出的医疗费应当从补偿中扫除。
厦门中院终审保持一审判决。此案二审时的审判长郭福权在承受记者采访时说,医疗统筹基金是指某统筹区域所有人单位为员工交纳的医疗保险费中,扣除划入个人账户后的其余部分。医疗统筹基金归于整体参保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组织会集办理,一致调剂运用,首要用于付出参保员工发作的医药费、手术费、护理费、根本检查费等。老林作为参保人员才享用医疗保险组织对统筹基金的付出。一般,在审理医疗危害补偿胶葛中,不管医疗费是医疗保险组织付出,仍是个人付出,人民法院以当事人举证的正式医疗组织的法定发票为确定根据。因而,终审判决确定医院的补偿不能扣除医保付出的医疗费。
医保付出和医疗补偿可兼得
■专家访谈■
郑金雄
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黄健雄在承受记者采访时以为,医疗侵权补偿职责与医保付出没有抵触。他说,这两者能够兼得,这是由于两种请求权的根底不同。
他说,因医疗事故导致的人身危害补偿的请求权根底是医疗侵权行为的危害补偿请求权,而医保付出请求权的根底是社会保险请求权。
侵权职责法第十六条规则,危害别人构成人身危害的,应当补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医治和恢复开销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削减的收入。构成残疾的,还应当补偿残疾日子辅佐具费和残疾补偿金。构成逝世的,还应当补偿丧葬费和逝世补偿金。
此外,员工享有医保待遇是法令赋予的权力,也是医保组织应实行的法定职责,扣减医保待遇会构成权力职责不对等。员工与医保经办组织之间就医保待遇问题构成的是一种行政法令关系,这与患者和医疗组织之间构成的民事法令关系是彻底不同的。
黄健雄说,医保投保人是在尽了相应的缴费职责后才享有医保待遇的,医疗组织不能由于投保人享有了医疗社会保障而免责,医保付出部分不能冲抵侵权人的侵权补偿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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