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有时效 过期起诉被驳回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1-10 04:40浏览量:2365
农某脱离作业单位9年后,以原单位违法劳作合同法为由,向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恳求裁定,裁定委员会作出超越裁定时效驳回恳求的决议后,农某向法院提申述讼。日前,通过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恳求。
太平镇的农某于2003年11月6日应聘到崇左某糖业公司从事司磅员作业,属该公司招用的2003/2004年度榨季季节工,两边其时未签定劳作合同。榨季完毕后,公司以为两边约好的劳作合同停止条件呈现,并于2004年4月16日口头告诉农某:因为本榨季出产现已完毕,不必再到公司上班了。农某自次日起也不再到岗。
2012年3月26日,农某向崇左市劳作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恳求裁定。农某提出,糖业公司聘任其作业,尽管没有签定劳作合同,但两边现已构成事实上的劳作联系。公司口头解雇自己,既未阐明理由,也未办理任何书面解聘手续,又不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金,违反了相关劳作法律法规的规则,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恳求判定崇左某糖业公司康复与自己的劳作联系,付出自2004年5月至2012年3月的薪酬54000元,未签定劳作合同的经济赔偿金38000元,并补缴社会保险费。2012年5月24日,裁定委员以超越裁定时效为由,驳回农某的裁定恳求,农某向法院申述。
法院通过审理以为,自被告崇左某糖业有限公司于2004年4月17日与原告停止劳作联系后,两边的劳作争议即已发作。原告至2012年3月26日才向裁定委员会提出裁定恳求,根据我国《劳作法》第八十二条:提出裁定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作争议发作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提出书面恳求,《劳作争议调停裁定法》第二十七条:劳作争议恳求裁定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裁定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许应当知道其权力被损害之日起核算,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原告的裁定恳求,已超越了恳求裁定的期限。据此,法院判定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

听讼法律咨询公众号

律师回复不错过

听讼法律咨询小程序

随时随地咨询

我是律师

 

联系客服 9:00-18:00

027-85881208

听讼律助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鄂ICP备18021267号-4 鄂公网安备4201850200340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鄂B2-20210603)

Powered by 听讼网 Copyright © 武汉听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65号三期光谷创意大厦2501-2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