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船承运人的呈现导致了无船承运人提单的发生。无船承运人提单项下货品的交给经过向无船承运人在卸货港的代理人出示无船承运人提单进行,这个代理人转而向实践承运人出示海运提单获得交给。并且无船承运人提单所载明对货品享有的
所有权是以船公司签发给无船承运人的提单为根底,或是树立在船公司与无船承运人缔结的货运合同之上的。因而无船承运人提单是从属性提单。
由于无船承运人提单的这一特色,直到无船承运人的代理人提取货品之前,收货人或货品的债务人对货品的所有权都是不确定的。货品的债务人和买方只要到实践占有货品后才干确知货品是否真实装于船上或运费已付。从生意法和银行的视点来看,较为安全的作法是信用证获益人在开证行、保兑行呈交单据时,应持有无船承运人给予的此种提单,该提单应包括向获益人和银行再次承认货品已装船和运费已付的陈说和声明,该陈说和声明能够呈现在船公司提单的副本上。[44]这样会阻挠歹意的无船承运人以运费已付名义签发自己的提单,但实践上他们从实践承运人处得到的是运费预付提单。一起这也将协助船公司副本提单的持有人即便在无船承运人失踪或破产的情况下,尤其是无船承运人提单没有注明真实的船只称号时,能够查寻到自己的货品。
澳大利亚银行从前咨询无船承运人提单是否应作为海运提单承受。[45] 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决议先不考虑澳大利亚银行提出的方案,并指出无船承运人提单的法令性质由发行地或提交地法令决议。
美国1984年航运法授权无船承运人作为承运人可签发提单,因而从事美国航线上的无船承运人签发署名有“货运代理人作为承运人或承运人代理人”的提单就获得了UCP所规则的资历能够被银行所承受。此外,在美王法上货运代理人不能充任公共承运人或此种承运人的代理人,然后不能成为无船承运人。但有判例以为:[46]货运代理人签发的提单是根据COGSA规则的承运人职责和提单条款规则货运代理人自己的职责而推定有用的。
尽管如此,美国1984年航运法及信用证请求方和开证行仍要求无船承运人提单上应有“已装船的声明或批注”。由于提交的单证是由无船承运人签发的,并且无船承运人是在货品载于第一种运输工具时就签发提单,并不是载于行将起运的船只上,所以银行仍将拒收这类单据。关于无船承运人诈骗形成的丢失,尽管能够从保险公司得到
补偿,但只要在缔结无船承运人提单投保之前,已经由政府监督扶植起具有偿付能力和诚笃可信的无船承运人才是处理诈骗的底子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