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是否有权单方调整员工的岗位[原创]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2-05 17:37浏览量:351
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是否有权单独调整职工的岗位?其实这是劳作者难以获得经济补偿问题的延伸问题。用人单位出于种种原因或许需求解雇部分职工,但又不愿意主动解雇职工。原因有二,一是假如主动解雇职工有必要要向被辞去职务工付出一笔经济补偿款。二是假如主动解雇职工还会面对来至劳作保证部分的压力。由于被辞去职务工或许会向社保部分申领赋闲金。鉴于以上原因,用人单位往往不主动解雇职工,而是用倒逼的办法让职工主动辞去职务。用人单位惯常的做法便是调整职工的作业岗位,下降职工的薪酬。
作业岗位即作业内容是劳作合同必备且最重要的条款之一。它的确认和改变有必要通过两边当事人赞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第十七条 缔结和改变劳作合同,应当遵从相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准则,不得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劳作合同依法缔结即具有法令约束力,当事人有必要实行劳作合同规则的责任。据此可知,用人单位无权单独调整职工的岗位。可是用人单位为了逃避该法条,往往在劳作合同中添加一条款,即用人单位能够依据生产经营需求调整劳作者的作业岗位。这个条款看起来本应无可厚非,但却成为日后用人单位强逼职工主动辞去职务的霸王条款。
所以我在此提示预备入职的人,当看到劳作合同中有这样的条款的时分你就要倍加当心了。你能够要求用人单位在该条款后添加一句,即假如作业岗位发作改变,劳作报酬只能进步,不能下降。这就能有效地逃避在往后被逼辞的厄运。假如用人单位不赞同,你就应该好好考虑一下是否有签这份劳作合同的必要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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