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省政府领导赞同,现将《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差旅费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仔细贯彻实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直机关国内差旅费处理,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对立糟蹋法令》(中办〔2013〕13号)和《中心和国家机关差旅费处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结合我省实践,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机关、省直参照公事员处理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本办法所称省直机关,是指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组织,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省委和省工商联。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单位作业人员暂时到外地处理公事活动所发作的城市间
交通费、住宿费、膳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批阅准则。出差须按规则报经单位领导同意,从严操控出差人数和天数;严厉差旅费预算处理,操控差旅费开销规划;禁止无本质内容、无清晰公事意图的差旅活动。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出差人员按规则等级乘坐城市间交通工具。
交通工具
级 别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轮船(不包含旅游船)飞机其他交通工具(不包含租借小汽车)
省级及适当职务的人员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一等舱头等舱凭据报销
厅级及适当职务人员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二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
其他人员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三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
省
级
及 省级及适当职务人员出差,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未按规则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标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六条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事、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应中选乘相对经济快捷的城市间交通工具。
第七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开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凭据报销。
第八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能够购买交通
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一致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住宿费
第九条省级及适当职务人员住一般套间,厅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规范间。
第十条到省会城市(包含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出差的,实行财政部发布的住宿费限额规范(附后);到其他地区出差的,每人每天省级及适当职务人员不超越750元,厅级及适当职务人员不超越450元,其他人员不超越300元。
第四章膳食补助费
第十一条膳食补助费按出差天然(日历)天数核算(动身、回来当天均按一整天核算,下同),每人每天100元包干运用。
第十二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招待单位一致组织用餐的,应当向招待单位交纳膳食费,并由招待单位按规则开具合法收据。
第五章市内交通费
第十三条出差人员的市内交通费按出差天然(日历)天数核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运用。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由招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协助组织、租借或供给交通工具的,应向招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 报销处理
第十五条出差人员应当严厉按规则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当,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十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同意发作的签转或退票费、乘坐交通工具的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规范限额之内凭发收据实报销。
膳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按规则规范报销。
未按规则规范开支差旅费的,超标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十七条出差人员差旅活动完毕后应当及时处理报销手续,供给出差批阅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据。
住宿和购买机票等开销应当按规则以公事卡方法结算。
第十八条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厉按规则审阅差旅费开支,对未经同意出差以及超规模、超规范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实践发作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膳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监督问责
第十九条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作业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处理,对本单位出差批阅准则、差旅费预算及规划操控担任,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阅把关,保证收据来历合法,内容实在完好、合规。对未经同意私行出差、不按规则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主管单位要加强对所属预算单位监督查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省财政厅陈述。
第二十条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对省直单位差旅费处理和运用状况进行监督查看。主要内容包含:
(一)单位出差批阅准则是否健全,出差是否按规则实行批阅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规模和规范是否符合规则;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则;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处理和运用的其他状况。
第二十一条出差人员不得向招待单位提出正常公事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承受公款请客、旅游和非作业需要的观赏,不得承受礼品、礼金。
第二十二条违背本办法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查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职责:
(一)单位无出差批阅准则或出差批阅操控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私行扩展差旅费开支规模和进步开支规范的;
(四)不按规则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背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触及违规资金的,予以追回,并视状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职责人和相关担任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则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作业人员外出参加会议、训练,举行单位一致组织食宿的,会议、训练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训练举行单位按规则一致开支;往复会议、训练地址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依照规则报销。
到外地实习、作业(挂职)训练、援助作业和调集搬家等经费开支规则另行拟定。
第二十四条不参照公事员法处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实行。
第二十五条市(地)、县(市)的差旅费准则,可参照国家和省级规则,结合实践拟定。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担任解说。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处理办法>的告诉》(黑财行〔2007〕56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处理办法有关问题解答的告诉》(黑财行〔2008〕30号)一起废止,其他有关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处理规则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