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广告纠纷案例分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5-28 02:29浏览量:1022

原告:某城市医院。
被告: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案由:行政处分胶葛
扼要案情:被告接到告发,称原告在城市晚报所作医疗广告系虚伪宣扬,危害顾客的权益。被告据此立案查询,查明原告以某城市医院呼吸内科的名义在城市晚报接连4天刊登广告,称“三个阶段(三个月)完全治好哮喘”。被告在对原告进行查询时,发现原告发布广告未经卫生管理部门检查,一起原告供认该宣扬为虚伪宣扬。被告以为该广告内容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关于“广告不得含有虚伪内容,不得诈骗和误导顾客”的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七条规则,对原告作出“罚款10000元”的处分。一起,被告以为申请人未获得《医疗广告检查证明》发布该医疗广告,违背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则,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则,对原告作出罚款10000元的处分。被告又以原告违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则,以内部科室的名义发布广告为由,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则对原告处以10000元罚款。依据以上几项内容,被告对原告下达了处分30000元的行政处分决议,原告不服,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处理结果: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以为被告的行政处分决议违背了行政处分法第二十四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分”的规则,详细行政行为显着不妥,判定撤销了被告的行政处分决议。
案情剖析:
一、 原告施行了一个违法行为,并非多个违法行为。
本案被告的行为实际上违背了“一事不再罚准则”。对一事不再罚准则的了解首先是对“一事”即“同一个违法行为”的了解和知道。所谓“违法行为”指当事人违背行政法标准的行为或者说违背行政管理次序的行为。“同一个违法行为”是指当事人施行了一个违背行政法令标准的行为或者说一个违背行政管理次序的行为,当事人在客观上仅有一个独立完好的违法现实。了解这一概念需求留意以下几点:榜首,同一个违法行为是指一个独立的违法行为而非一类违法行为。第二,同一个违法行为在施行的主体上,是同一违法行为人。第三,同一个违法行为是指一个违法现实而非一次违法事情。第四,同一个违法行为,指的是该违法行为的悉数现实,假如尚有其他未查清现实,在证据确凿查明现实后能够追加处分。本案中,原告未经同意以内部科室的名义发布广告,其施行的行为契合同一个违法行为的构成特征,并非施行了多个违法行为。

听讼法律咨询公众号

律师回复不错过

听讼法律咨询小程序

随时随地咨询

我是律师

 

联系客服 9:00-18:00

027-85881208

听讼律助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鄂ICP备18021267号-4 鄂公网安备4201850200340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鄂B2-20210603)

Powered by 听讼网 Copyright © 武汉听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65号三期光谷创意大厦2501-2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