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处理财产损失相关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7-22 14:30浏览量:2688

我国《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准则》规则,“待处理固定财物损益”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没有处理的各种产业物资的净丢失,期末如为贷方余额,反映公司没有处理的各种产业物资的净溢余。在准则中一起清晰规则年度终了本科目一般无余额。而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中并未清晰说到这一科目,只是在讲到存货与固定财物时,说到“关于发作的盘盈、盘亏应及时进行处理,记入当期损益”。可以说,上述相关规则在理论上讲是合理的。但问题在于,当“待处理产业损益”科目有余额时,依照《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准则》,就要将其明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别离作为“待处理流动财物净丢失”或“待处理固定财物净丢失”项目,列示于财物负债表的财物一方 (若为贷方余额,以“——”号填列)。这就意味着将“待处理产业净丢失”在冲销之前视为企业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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