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2-06 12:33浏览量:1493
企业与劳作者发作的下列劳作争议:1、因企业开除、开除、解雇员工和员工辞去职务、主动离任发作的争议; 2、因实行国家有关薪酬、稳妥、福利、训练、劳作保护的规则发作的争议; 3、因实行劳作合同发作的争议;4、因实行集体合同发作的争议; 5、法令、法规规则应当裁定的其他劳作争议。处理程序:1、提出裁定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作争议发作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书面请求;2、自接到裁定请求书后按规则进行检查,七日内决议是否受理。决议不予受理的,在作出决议之日起七日内制造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述人;3、定受理的,在作出决议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述人宣布受理通知书,并组成裁定庭,将申述书副本送达被诉人,并要求其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和依据;4、裁定庭审理案子,于开庭四日前将书面通知送达两边当事人。5、裁定委作出判决前,申述人请求撤诉的,裁定委检查后在七日内作出决议其撤诉是否建立;6、裁定委处理劳作争议案子,一般在立案受理之日起的六十日内作出判决。案情杂乱需求延期的,报经同意能够恰当延期,但延伸的期限不得超越三十日(报经同意裁定审理时效间断的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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