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或母和未成年子女同是承继人时,就遗产切割协议或未成年子女扔掉承继,应由何人担任其署理人?
? 有利益冲突时:根据民法第1086条规则
爸爸妈妈之行为与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署理时,法院得依爸爸妈妈、未成年子女、主管机关、社会福利组织或其它好坏关系人之声请或依职权,为子女选任特别署理人。 亦即父或母和未成年子女同是承继人时,如有利益冲突,就遗产切割协议或扔掉承继,不得担任未成年子女之法定署理人,须由法院选任特别署理人。
? 无利益冲突时:根据民法第1094条规则
爸爸妈妈均不能行使、担负关于未成年子女之权利义务或爸爸妈妈逝世而无遗言指定监护人,或遗言指定之监护人回绝上任时,依下列次序定其监护人:
一、与未成年人
同居之祖爸爸妈妈。
二、与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
三、不与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爸爸妈妈。
前项监护人,应于知悉其为监护人后十五日内,将
名字、居处陈述法院,并应请求当地直辖市、县(市)政府指使人员会同开具产业清册。未能依第一项之次序定其监护人时,法院得依未成年子女、四亲等内之亲 属、检察官、主管机关或其它好坏关系人之声请,为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就其三亲等
旁系血亲尊亲属、主管机关、社会福利组织或其它恰当之人选定为监护人,并得指定监护之办法。
法院依前项选定监护人或依第一千一百零六条及第一千一百零六条之一另 行选定或改定监护人时,应一起指定会同开具产业清册之人。
未成年人无第一项之监护人,于法院依第三项为其选定确认前,由当地社会福利主管机关为其监护人。
§被承继人逝世,其遗腹子(胎儿)承继遗产,他承继人可否要求遗产切割?
? 根据民法第1166条之规则,胎儿为承继人时,非保存其应继分,他承继人不得切割遗产。所以应保存胎儿的应继分,并取行其法定署理人(母亲)的赞同始可切割遗产。
§逾期未办理承继,现行法令有何规则?
? 土地法第73-1条对未办理承继土地建物之相关规则: 土地或修建改进物,自承继开端之日起逾一年未办理承继挂号者,经该管直辖市或县市地政机关查明后,应即布告承继人于三个月内声请挂号;逾期仍未声请者,得由地政机关予以列册办理。
前项列册办理期间为十五年,逾期仍未声请挂号者,由地政机关将该土地或修建改进物清册移请国有产业局揭露标售。
标售所得之价款应于国库建立专户贮存,承继人得依其法定应继分收取。逾十年无承继人请求提领该价款者,归属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