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的期限如何确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2-20 14:32浏览量:494
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相互了解、挑选而约好的考察期。劳动合同当事人约好试用期的,试用期的期限应该契合下面的要求:
(1)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不得设试用期;
(2)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越一个月;
(3)满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越三个月;
(4)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越六个月。
试用期均应在六个月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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