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产业为夫妻一方特有的产业? 一方的婚前产业;一方专用的日子用品;一方因身体遭到损伤获得的
医疗费、残疾人日子补助费等费用;遗言或赠与合同承认只归夫或妻一方的产业;其他应当归一方的产业。
依据《婚姻法》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产业:
(一)一方的婚前产业
(二) 一方专用的日子用品
一方专用的日子用品具有严厉的个人性质,应属夫妻特有产业,司法实践中,也一向将之视为夫妻个人产业。《婚姻法》本次修订仅仅对司法实践的进一步承认。
(三)一方因身体遭到损伤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日子补助费等费用
一方因身体遭到损伤所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日子补助费,是专门用于夫妻一方的医治费用,应属夫妻特有产业。
值得注意的是,假如医疗费用的开销在前,医疗费用的
补偿在后,而医疗费用提早开销是用夫妻
共有产业付出的,则在医疗费补偿获得后,应扣除预先付出的部分。
(四) 遗言或赠与合同承认只归夫或妻一方的产业
依据我国《承继法》的规则,承继分为法定承继和遗言承继两种方法。遗言承继是指依照遗言人生前所立的遗言来承认承继人及遗产处理的一种承继方法。在遗言承继中,遗产的承继人及其承继遗产的数额都是由被承继人在遗言中清晰指定的。国家建立遗言承继准则,是为了使公民能够充分行使对其个人产业的一切权,依照自己的毅力处置遗产,挑选自己忠实可靠的遗产承继人。假如将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依遗言承继的方法承继所得的产业,作为夫妻一起产业,规则为夫妻两边一起一切,实质上是改变了遗言的内容,是与《民法通则》中的一切权准则、《承继法》中的遗言承继准则相对立的,不只违反遗言人的毅力,并且是对遗言人对自己一切的产业享有的处置权的无理约束。遗赠也属如此,因而,本次《婚姻法》修订将遗言中承认只归夫或妻一方的产业规则为夫妻特有产业。不过本规则好像还不行完全,由于在法定承继中,《承继法》有关法定承继人的规模、次序、遗产分配原则等内容,是立法者依据在一般情况下被承继人或许具有的毅力拟定的,将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依法定承继获得的产业作为夫妻一起产业,变相扩展了承继人的规模,违反了被承继人的毅力,显有不妥。
夫妻一方受赠的产业,包含受赠人承受别人赠与或承受别人遗赠所得的产业。赠与是一种合同,赠与合同是一方(赠与人)自愿将自己一切的资产无偿地给予对方(受赠人)一切,而对方 (受赠人)也表明承受的协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受赠,包含承受遗赠所得的产业,归于夫妻一起产业。依据赠与(包含遗赠)的法令特征能够看出,在赠与这一民事法令关系中,赠与人与受赠人都是承认的,是不行代替的。赠与人所以将自己的产业赠与受赠人,是由赠与人的片面毅力所决议的;赠与人将自己的产业只赠与给受赠人,而不赠与其别人,包含不赠与给受赠人的爱人,都是赠与人对自己一切的产业行使一切权的一种表现形式,都是合法的。假如将夫妻一方受赠所得的产业,作为夫妻共有的产业,实际上便是对赠与人对自己一切的产业行使处置权的一种约束或否定(部分否定亦为否定),是违反赠与人毅力的。而这种对赠与人处置权的约束或否定,是没有理论依据的,也是与民法对产业一切权的有关规则相冲突的,所以,是不恰当的。本项清晰规则,赠与合同中承认只归夫妻一方的产业为夫妻特有产业,颇值附和。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产业
这是一个比较灵敏的规则,以便《婚姻法》更好地习惯改变着的局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