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房地产抵押贷款管理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4-29 23:25浏览量:16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地产典当告贷办理,保证典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金融工作和房地产经济的开展,依据国家有关规则,制定本办理规则。
第二条 凡在大连市的城市(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规划区内进行房地产典当告贷活动的,均应恪守本办理规则。
第三条 本办理规则所称房地产典当告贷,是指典当人(合法具有房地产的权利人)向典当权人(经依法注册的金融机构)以房地产作为如期归还告贷的担保,在典当人不能如期还款时,典当权人有权依法处置该典当物,并优先得到归还的告贷方法。
第四条 各级房地产办理机关及其房地产买卖办理机构(以下称房地产典当主管机关)与告贷银行各分支行应当密切配合,仔细做好房地产典当告贷的办理工作。
第五条 房地产典当告贷应遵从自愿、互利、公平缓诚实信用的准则。
按照本办理规则进行的房地产典当告贷活动受法令保护。
第二章 典当物
第六条 下列房地产或权益能够典当:
(一)依法定程序有偿获得的并在有用运用期限内的国有土地运用权;
(二)已领有合法房子一切权、土地运用权证的房子;
(三)契合预期获得房地产权条件,并现已房地产办理机关进行了产权挂号存案的未竣工建筑物;
(四)依法收效的商品房预购合同。
第七条 下列房地产或权益不得设定典当:
(一)未进行房地产权挂号或挂号存案的;
(二)产权有胶葛争议的;
(三)用于公共福利工作和列入文物保护的;
(四)被依法查封、扣押或采纳其他保全办法的;
(五)已布告规划拆迁的;
(六)现已预售的;
(七)法令、法规和规章规则其他不得典当的。
第八条 以土地运用权设定典当的:
(一)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土地运用权出让、转让法规和该土地运用权出让、转让合同的规则;
(二)应连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一起典当;
(三)典当合同挂号后在典当地块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不属于典当产业。
第九条 以房子设定典当的:
(一)应连同该房子运用范围内的土地运用权一起典当;
(二)以同一幢房子中的部分设定典当的,应按典当房子面积占整个房子建筑面积的比例,折算典当房子在整个房子运用范围内的土地运用权所占比例一起典当。
第十条 以按份共有的房地产设定典当的,典当人应书面通知其他共有人,并以典当人所占有的比例为限;以一起共有的房地产设定典当的,典当人应事前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赞同,一切共有人均为典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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