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婚姻自在是法令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力。
无论是成婚仍是离婚,都有必要由当事人自己个人决议。我国《宪法》第四十九条第四款明确规则:“制止损坏婚姻自在”,可见,婚姻自在是宪法规则的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力之一。
(2)任何人不得干与别人的婚姻自在。
暴力干与别人婚姻自在的,可构成犯罪。为了保证我国公民的婚姻自在权,我国《婚姻法》第三条规则,制止包揽、买卖婚姻和其他干与婚姻自在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则,以暴力干与别人婚姻自在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致使被害人逝世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公民有权决议自己与别人成婚或不成婚,任何人都不得阻碍公民行使这项权力。当然,爸爸妈妈、兄弟姐妹和亲朋好友对当事人予以协助和辅导不能说是干与了公民的婚姻自在。
(3)婚姻自在权力的行使应当在法令规则范围内行使。
任何权力都不是肯定的,它必定要遭到相应的约束。相同对婚姻自在,婚姻法也规则了相应的约束条款,如制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
旁系血亲、以及患有医学上以为不宜成婚的人成婚等。
(4)婚姻自在既包含成婚自在,也包含离婚自在。
成婚自在,即成婚须男女两边自己彻底自主、自愿,不许任何一方逼迫或任何第三者干与,只需两边当事人建立了爱情,自愿安排家庭,契合婚姻法有关规则,就可挂号成婚,不受家庭出身、社会地位、个人资格、工作、产业等差其他约束和影响。成婚自在的意义有两个方面:首要,成婚有必要是男女两边彻底自愿的,不许任何一方逼迫另一方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与。这是从保证成婚自在不受侵略动身,对当事人和其他不特定人所作出的规则;其次,成婚有必要契合法令规则的条件和程序。这是从维护当事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动身,对合法婚姻的建立条件所提出的要求。
离婚自在,即男女两边成婚后,因为各种原因,不能持续保持
夫妻关系,两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调停无效,夫妻爱情确已决裂,准予离婚;夫妻爱情没有决裂,有和洽或许的,禁绝离婚。离婚自在也有两方面的内容:首要,夫妻两边爱情确已决裂时,当事人有要求免除
婚姻关系的权力;其次,离婚有必要通过法定程序并得到同意才干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