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合同的一般程序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7-13 21:20浏览量:1175
合同缔结的一般程序:
合同的缔结,从法律上可分为要约和许诺两个阶段。
1、要约是期望和别人缔结合同的意思标明。该意思标明应当契合:
(1)内容详细确认;
(2)标明饱尝要约人许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标明束缚。
2、要约抵达受要约人时收效。
3、要约能够撤回,撤回要约的告诉应当在要约抵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许与要约一起抵达受要约人;要约能够吊销,吊销要约的告诉应当在受要约人宣布许诺告诉之前抵达受要约人。
4、依据《合同法》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要约失效:
(1)回绝要约的告诉抵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吊销要约;
(3)许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许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改变。
5、许诺是受要约人赞同要约的意思标明。许诺的有用要件是:
(1)许诺有必要由受要约人作出;
(2)许诺有必要向要约人作出;
(3)许诺有必要是在有用期内作出;
(4)许诺有必要与要约的内容共同。
6、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改变的,为新要约。
7、许诺告诉抵达要约人时收效,许诺收效时合同建立。
8、许诺能够撤回,撤回许诺的告诉应当在许诺告诉抵达要约之前或许与许诺告诉一起抵达要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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